众所周知,生效判决对义务人有拘束力,并赋予权利人在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而再审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多发生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再审情形,但就申请人一方面申请强制执行、又同时申请再审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截至笔者发稿前,尚未检索到可参照和可借鉴的案例。在进一步的资料收集及案例分析和研究后,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两种权利并不冲突,权利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又申请再审,法院应予以受理。
一、关于二权利并存的理论性分析
强制执行和再审是两个独立的司法救济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再审是两项独立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是生效判决赋予权利人的权利,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权利。笔者认为,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达成执行和解且没有明确放弃再审权的情形外,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不应影响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具体理由如下:
(一)两者依托不同的程序,是相对独立的权利。
强制执行是权利人依据生效判决行使权利,在生效判决未被推翻之前,对诉讼当事人均具拘束力,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使得生效判决得以依法履行,权利人应当启动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而再审是依托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纠错,是对诉权的救济。生效判决当事人均有权因不服生效判决而申请再审。两程序对应救济的权利客体不同,且启动要件和对应的程序不同,因此对应申请启动两程序的权利当属分别独立存在,并非非此即彼。
(二)没有法律规定或任何司法解释排除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再审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中,并未排除申请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的除外。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条第(三)款[1]规定,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再审程序也不能终结。笔者理解该司法解释有三层含义:
1.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可申请再审,否则不会有关于执行和解协议与再审关系的规定。
2.再审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当事人放弃再审的情况下,再审程序终结。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在此情形下,对和解协议的全部履行排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3.即便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但权利人在协议中明确表示不放弃再审权利,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
因此,现行法律仅规定在上述第2种情况下执行排除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通过条文分析,可以得出权利人即可申请强制执行也可同时申请再审的结论。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权利人认可生效判决。
(三)基于二者权利行使的期限局限性,应当允许权利人可同时行权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而申请再审的权利为六个月,且再审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权利人申请再审待再审未能得到支持后才申请执行,则存在丧失执行申请权的风险;或申请人基于多年诉累不愿纠缠诉讼而申请执行,但尔后仍不服生效判决提起再审,则已经丧失再审权的风险。笔者便见证了权利人根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法院驳回,但已经丧失再审权的案例,实乃冤屈,权利人至今仍在申诉的漫长等待中。
(四)基于生效判决的切实履行性与再审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应当允许权利人可同时行权。
生效判决应当得到切实履行,在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若权利人不及时申请司法保护,则存在义务人故意转移、藏匿财产等风险。而再审结果的不确定性极有可能等权利人再审未能获得支持只能申请执行的情形下,义务人已经无可供执行的资产,生效判决形同废纸。因此,从财产安全角度,权利人即便申请再审,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保全义务人财产,使得再审不利情况下,仍能通过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使得权利得到救济。
综上,笔者认为,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条第(三)款规定的排除再审申请的情况外,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不排除其申请再审的权利。考虑到再审程序的时效性和能否取得救济的不确定性,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在既判力的保护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权根据该生效裁判先申请强制执行,再对该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即使通过再审推翻原生效裁判导致执行错误的,法院可裁定终止执行或执行回转。
二、实际操作层面建议
如上,笔者认为从理论层面分析,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外,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不排除其申请再审的权利。但从实操层面而言,笔者并未检索到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或执行终结后成功申请再审的案例。因此,作为专业人士,笔者认为,面对是否先申请强制执行、再申请再审的问题,应审慎建议当事人,应根据被执行人的资产、公信力等具体情况做出判断。由于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短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2年),建议取得生效裁判后先申请再审,并同时尽量通过沟通、协商途径让义务人主动履行判决挽回部分损失,若达成和解,已经明确不放弃再审。由于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判将导致在本应承担的赔偿基础上增加新的费用(如违约金、加倍利息),这会对义务人造成扩大的损失,若义务人是行政机关、国有企业的,对其还可能存在更大的审计风险或领导责任风险。因此,义务人是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且有明显偿债能力的情况,更应当先通过沟通、协商,给予义务人主动履行的机会,同时在再审申请期限内及时行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若再审审查或审理期间可能超过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的,应在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挽回损失。但若生效裁判的义务人是中小企业或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对方财产随时存在转移或灭失的风险,那么应当果断先申请强制执行,若同时对生效判决不服,则应在六个月之内申请再审。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