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案例
(一)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未谨慎开展新业务及不配合联交所调查的上市公司前董事
上市集团若开展新业务,必须格外小心。董事会须对新业务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以及商业及风险评估,且董事会亦须知悉及参与决策过程。
2023年9月5日,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某上市公司的前董事A女士和B先生,并对A女士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即香港联交所认为,A女士不适合担任该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对B先生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即香港联交所认为,若B先生仍留任为该上市公司董事,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案件事实
2020年,A女士结识了甲某,甲某建议和上市公司通过合营安排经营电子产品贸易业务,即上市集团采购电子零件并出售予买方,电子零件的供应商和买家均由甲某指定。甲某表示其会就买方的付款进行担保。尽管A女士先前并不认识合营安排的参与方,且上市公司也没有电子产品贸易业务的经验,但A女士依然在未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风险评估、仅做很少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同意进行合营安排。就此,上市公司将一家附属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甲某的公司,且该附属公司向甲某指定的供应商支付了约114万美元。
随后,该上市公司发现甲某挪用了这些款项,且供应商从未交付过电子产品。上市公司只追回了该附属公司的30%股权及13万美元,余下超过100万美元款项仍未追回。
违规事项
联交所认定:
• A女士违反《上市规则》第3.08条董事责任:(1) A女士未在进行合营安排之前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2)该等贸易业务的利润微薄,A女士并未妥善评估交易风险和收益以及考虑如何控制风险;(3)A女士未就该交易与其他董事讨论,交易也未获董事会批准。
• A女士和B先生均未配合联交所调查。A女士自始至终没有回复上市科查询,B先生在联交所对其采取纪律行动后才回应。
✦香港联交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二)香港证监会:取得针对实施欺诈行为董事的临时强制令
2023年9月25日,香港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某已退市的前上市公司前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C女士的临时强制令,藉此保存资产,以备履行法庭在香港证监会提起的法律程序完结时可能施加的任何赔偿令。
香港证监会在2019年10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针对C女士和该上市公司的前主席兼非执行董事D先生及前执行董事E先生展开法律程序。
香港证监会指在2010年至2012年间,此三人凭借多份有关电视特许权的非真实买卖协议(对价合共为3.2775亿元)实施一项欺诈计划,导致该上市公司购入定价严重过高的资产。该上市公司因而蒙受的损失估计约为2.3536亿元,而D先生或E先生赚得的不当利润则在3,520万元至7,427万元之间,这些款项被转账给C女士及/或由C女士或D先生拥有的多家公司。
最近,香港证监会获知C女士存在耗散资产的风险,因此申请临时强制令以禁止C女士处置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的资产。原讼法庭在香港证监会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申请后发出临时强制令。
根据临时强制令,C女士(1)必须将其每项价值为50,000元或以上的资产以书面方式告知香港证监会,不论有关资产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是否以她本人名义持有,或是单独或以联名形式持有;(2)如就其在香港、上海及加拿大的物业签订买卖协议、设立任何新的产权负担或提取任何以这些物业作为抵押的新贷款,必须将有关事宜通知香港证监会;及(3)自通知香港证监会之日起的28日内,不得处置、处理或缩减有关购买价格、贷款或由相关产权负担产生的任何款项。
✦香港证监会的相关新闻稿全文请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

二、新规速递
(一)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GEM上市改革的《咨询文件》
2023年9月26日,香港联交所刊发关于《GEM上市改革》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旨在进一步提升GEM对中小型企业的吸引力。本次咨询将于2023年11月6日结束,预计新规最快将在2024年初生效。倘若本次《咨询文件》中的修订被最终采纳,这将是五年来GEM的首次重大变革。
本次GEM上市改革主要有以下几项建议:
1.新的财务资格测试:根据现行的《GEM上市规则》,GEM板采用的财务测试仍为市值/现金流测试,这往往会将有较高的增长潜力的研发驱动的公司拒之门外,因此本次咨询文件建议为大量从事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推出新的财务资格测试。采用此项新测试的GEM上市申请人必须:(1)具备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2)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5亿港元;(3)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总额不低于1亿港元,而且收益在该两个财政年度有按年增长;及(4)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研发开支总额不低于3,000万港元,而每年的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不低于15%。此外,于GEM上市仍须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最少两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记录、最少一个会计年度的控制权维持记录、股东人数超过100名、公众持股至少占总股数的25%等《GEM上市规则》中列明的条件。
2.对合资格的GEM发行人提供简化的转主板制度。为了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在GEM上市,《咨询文件》建议提供简化的转板制度。具体而言,合资格的GEM发行人转往主板时不再需要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亦无需刊发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合资格的GEM发行人是指:(1)符合主板上市的所有资格;(2)在转板前作为GEM发行人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符合联交所规定,期间拥有权和控制权完全不变且主营业务未发生任何根本性转变;(3)转板申请人在转板申请前的250个交易日及直至其股份在主板开始买卖期间(“参照期”),须有至少50%的交易日达到最低每日成交金额要求,且参照期内的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须达到主板上市的最低市值规定;及(4)在转板申请之前12个月及直至股份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均有良好合规纪录。不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GEM发行人仍可按现有规定申请转板。
3.修订GEM发行人的持续责任。《咨询文件》建议取消GEM发行人的强制季度报告规定。另外,《咨询文件》亦建议:(1)删除现时有关GEM发行人必须有一名执行董事承担作为发行人监察主任的责任的规定;(2)缩短GEM发行人聘用合规顾问的年期,至发行人刊发其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而非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当日止;及(3)删除其他仅适用于GEM发行人的有关合规顾问责任的规定。
4.缩短控股股东IPO后禁售期。除上述内容外,香港联交所亦建议将GEM发行人控股股东IPO后禁售期从24个月缩短至12个月,与主板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本所对GEM改革的更详细分析请点击🔗此处。
✦香港联交所的相关《咨询文件》全文请点击此处。
(二)香港证监会:就修订《收购及回购守则》发表咨询总结
香港证监会于2023年9月21日就其对《收购及回购守则》的建议修订刊发了《咨询总结》,经修订的《收购及回购守则》自2023年9月29日生效。根据《咨询总结》,《收购及回购守则》将把收购执行人员的现行实践常规编入守则条文,并对《收购及回购守则》的若干规定作出改善或厘清。
具体而言,《收购及回购守则》的修订包括:(1)扩大一致行动人的“近亲”一词范围。除了现行条文所规定的配偶、实际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外,扩大后的“近亲”定义还将会包括该人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人的兄弟姊妹的配偶或实际配偶及他们的子女、该人的配偶或实际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姊妹等家庭成员;(2)厘清“投票权”的定义。根据修订后的《收购及回购守则》,因协议、法律法规或根据法庭命令而使其行使受任何限制的投票权,将仍被视为可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投票权从而落入《收购及回购守则》“投票权”一词的定义。《收购及回购守则》的其它修订还包括就连锁关系原则的应用提供指引、简化要约程序以提高要约期间的效率、厘清在要约期内作出的声明的影响、厘清部分要约的若干程序事宜及就可转换证券及认股权证等作出同等基础的要约的规定、引入环保措施(例如明确以电子方式向香港证监会递交文件及减少文件印刷要求)以提高效率并降低环境影响等。
由于《收购及回购守则》作出的上述修改,于2023年9月29日,香港证监会亦刊发了包括《指引20》在内的若干《收购及回购守则》应用指引的更新文件。
✦香港证监会的相关《咨询总结》全文请点击此处。
三、监管动态
(一)香港联交所:发布2023年9月刊《上市规则执行简报》
该期《上市规则执行简报》主要讨论有关避免利益冲突的董事责任,提示发行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冲突管理,发行人董事应当谨慎处理利益冲突,避免违反董事责任。
2023年9月27日,香港联交所发布2023年9月刊《上市规则执行简报》,主要讨论有关避免利益冲突。
香港联交所指出,避免利益和职务冲突是董事的基本责任,即董事必须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不得利用自身的地位以权谋私。只要有可能发生冲突,董事都须采取行动去处理及管理这种情况。对于其他董事来说,如果他们对潜在的冲突置若罔闻,即使冲突和他们没有直接关系,其也有可能违反其董事职责。
利益冲突的常见情况包括董事暗中牟利、竞争业务、控股股东的利益及某人兼任董事的多家上市公司之间发生交易等。
为避免因未能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而违反董事责任,香港联交所建议上市公司及董事采取充分的内控及冲突管理措施,这包括:
• 及时申报:若怀疑可能存在冲突,董事不应私自决定,而应要先申报并和董事会成员讨论。
• 避免隐形影响:有冲突立场的董事须注意,在进行讨论、会议及投票表决时,即便其已申报并放弃表决,亦要避免其影响力会左右最终结果。
• 利益申报:每名董事上任后应申报其于其他公司的所有权益、董事职务及其他职务,以及与公司或旗下业务有关的家庭关系,并在有新情况时予以更新。
• 内部制度:上市公司应制定冲突管理、反贿反贪以及举报相关的内部制度,并持续跟进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回顾是否需要更新。上市公司应确保董事和员工可查询相关内部制度,并提供相关培训。
• 董事会会议:董事须在董事会会议开始时便申报利益或职务冲突,涉及冲突的董事须回避表决,且在会议记录中准确记录与公司事务/利益有关的冲突性质和程度,以及就拟议交易作出的决定。
• 权力制衡:由不同人担任不同职务,以免权力过度集中,并达到制衡效果。
• 专业意见:在必要时及时寻求专业意见。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执行简报》全文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