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法情况
1. 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未尽董事责任的上市公司董事
董事有责任保障发行人的利益及资产,包括:批准交易前先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及评估,以及确保交易受持续监察,并迅速采取必要的跟进行动。
2023年8月17日,香港联交所对某上市公司的前董事A女士和B先生做出公开谴责/批评,并对A女士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即香港联交所认为,A女士不适合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2018年初,在上市公司当时单一最大股东(“最大股东”)的介绍下,该上市公司向一名借款人(“借款人”)出借六笔贷款,合计超过6,200万元。A女士也是该最大股东的主要股东。B先生负责安排及批准贷款,但考虑到最大股东会为贷款提供担保,最大股东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其主要股东又是上市公司董事A女士,B先生未对该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
该借款人拖欠贷款后,B先生发现贷款实际上并无担保,便要求该最大股东兑现各方最初理解为贷款提供担保。而A女士坚称贷款授出时对此并不知情。经磋商,该最大股东安排一家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与上市公司订立协议,据此第三方公司承诺偿还贷款未还本金,且A女士就第三方公司向上市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个人担保。
随后,B先生向A女士跟进担保责任时发现,A女士另与该第三方公司订立协议,豁免第三方公司向上市公司的还款责任。该上市公司之后开展的调查显示,A女士通过贷款及借款人挪用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而A女士并未对联交所的调查做出任何实质性回应。
香港联交所认定A女士及B先生均因违反董事的诚信责任而违反《上市规则》,且A女士因未配合香港联交所调查而严重违反《上市规则》。
2.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遗漏交易及在调查/公告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上市公司的董事不能将上市公司资产视为己有,或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
董事须确保上市公司能及时向公众投资者及香港联交所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
2023年8月24日,香港联交所对某上市公司(已除牌)及其十名前任/现任董事进行公开谴责/批评,并对其中的五位前任/现任董事做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该上市公司前董事会主席C先生安排该上市公司通过一连串贷款及垫款,向其提供近1.5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他并没有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披露这些交易。这些贷款及垫款仅为C先生个人利益而进行,有违该上市公司的商业利益,亦为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所禁止。
该上市公司亦曾多次未向香港联交所及/或公众投资者提供及时和准确的资料(在以下违规事件中,C先生均深度参与或为决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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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贷款及垫款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连交易,应予公告及由独立股东批准,但该上市公司未遵守《上市规则》第13章、第14章及第14A章的公告及股东批准要求。 -
于香港联交所的调查过程中,该上市公司就贷款及垫款的事宜提供虚假及误导性资料(例如虚假会议纪要、贷款详情等)。 -
2020年3月,该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发现贷款和其他一些交易均未记入该上市公司的会计纪录中,且该上市集团已因其中部分交易面临民事诉讼。审计师指出该等事项均为重大审计事项,且因此无法就2019年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审计意见。然而,在C先生的指示下,该上市公司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的延期刊发年报的豁免申请及披露的相关公告中,均隐瞒了上述审计事项,而以疫情作为延期理由。 -
该上市公司没有就2019年4月的一次认购其它公司股份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主要交易的披露和股东批准规定。 -
该上市公司没有就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提出的14份清盘呈请及时刊发公告。
香港联交所尤其指出,尽管C先生的操守成疑、有明显的利益冲突,且事关重大,其他董事(即便注意到有关事件时)概无查询或采取跟进行动以促使该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例如,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其他时任董事均知悉审计师的关注事项及相关资料被隐瞒,但均未反对C先生不披露相关资料的决定,甚至连质疑也没有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尤其未能做出独立判断。此外,全体董事均未能履行确保该上市公司拥有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的职责。该上市公司有关关连交易、合同审批及付款授权的监控等基本方面存在重大不足,董事中负责内部监控事宜的董事(包括合规委员会成员及/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存在严重失职。
3. 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严重失职的上市公司董事
董事须确保附属公司的事务有适当监督,有效的上市公司内控必须涵盖附属公司层面。董事若明知缺允许未经妥当授权的交易,或加以隐瞒,均被视为严重不当行为,会招致严厉制裁。
2023年8月30日,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某上市公司的一名前执行董事D先生,并向其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该上市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于2020年7月进行了三项收购,涉及合共人民币4,270万元。其后,该附属公司的银行账户结余约1,120万港元于2020年8月被全部提取。有关收购事项及现金提取均未经过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授权,造成合共约5,870万港元的减值损失。
在进行有关收购事项及现金提取时,D先生负责全面监管及监督该附属公司的业务。该上市公司委托的独立调查发现D先生曾参与和/或知悉有关收购事项及现金提取。但是,D先生不仅未取得有关收购的尽职调查及目标公司的财务资料,反而极力隐瞒该收购事项。香港联交所裁定,D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i)G先生未提醒董事会关注有关事件,未遵循该上市公司当时的内控政策汇报或通知董事会有关事件,未确保现金提取在所需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进行,未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保障该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整体的资产及利益;(ii)D先生未在上市科调查中给予合作,严重失职,未履行《董事声明和承诺》下的责任。
二、新规速递
1. 香港证监会:跨机构督导小组就香港可持续金融生态系统公布重点工作
2023年8月7日,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公布重点工作范畴,以进一步推广及巩固香港作为领先可持续金融枢纽的角色。这些范畴包括:
(1)与全球标准保持一致,建立世界级监管制度。督导小组将以适当地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为目标,并考虑香港在全球绿色金融中的定位,以及本地的监管预期和情况,为香港制订全面的路线图。
(2)透过金融生态系统的技能培训、数据提升和技术创新,增强香港的活力和竞争力,以推动经济的淨零转型。探索公私营协作的机会,推动科技方案的开发,并将与相关持份者合作制订香港绿色金融科技蓝图,以提升行内企业的形象。
(3)发展具活力、可信赖的市场及多样化的产品,以引领更多资本流向淨零转型。将转型考量融入更广泛的政策制订工作中,专门就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转型规划和汇报的方法,作进一步探究;继续致力将香港建设成为国际碳市场,联通内地、亚洲以至世界各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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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港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发表咨询总结
2023年8月8日,香港证监会刊发《有关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内与执法相关的条文的咨询总结》 (“《咨询总结》”)。根据《咨询总结》, 香港证监会将建议扩大《证券期货条例》中“内幕交易”的定义范围。扩大后的内幕交易条文将会涵盖(1)在香港本地进行的,涉及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内幕交易(有关行为在相关境外司法管辖区须构成违法行为);及 (2)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的,涉及任何香港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内幕交易。该等建议修订得到大部分回应的市场参与者的支持。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上述建议修订还需待香港特区立法会审议通过后才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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