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广告合规六问
作者:周晗烁 石梦杰 时间:2023-04-03

近年来,通过包括零售电商、公众号、小程序以及“直播带货”等多种方式在内的数字化营销(Digital Marketing)大火。网传“东方清仓”李佳琦2021年双十一直播间预售首日成交额超人民币百亿元,2022年更是翻倍。最近,“小红书一姐”董洁创下了单场直播销售额3,000万的辉煌战绩。在尝试电子化营销的不仅有服装、日用品和普通食品,随着国家医疗体制改革、两票制、分级诊疗以及前几年疫情等的影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统称“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的传统营销模式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业界也在不断试水新型宣传推广模式,但“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严监管使得其始终“戴着镣铐舞蹈”。

 

2023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颁《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于直播、消费测评等热点话题进行了回应。作为医事法执业律师,“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的广告合规和边界问题,是免不了天天被灵魂拷问的磨人功课。结合本次新颁布将于2023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笔者在此进行了一些常见问题汇总和初步解答,以期抛砖引玉。

 

 

 

 

 

问题一

通过网红探店、小红书种草、消费者测评的方式介绍“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是否构成广告?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分几个层面来回答:

 

 

何为广告?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中国法下“广告”的概念。根据《广告法》,商业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

 

由于“广告”的定义较为宽泛,实践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监局”),对新型产品/服务推广行为是否构成广告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有些地方(如北京、深圳、上海)监管部门还结合其实际情况,出台了地方性广告审查指引[1],部分监管要求甚至比国家层面更为严格(详见问题六)。因此,“广告” 在实践中不仅要符合国家层面监管要求,还需要遵守地方性监管规定。

 

 

探店、种草、测评等介绍行为是否构成广告?

考虑立法目的和监管逻辑,并参考市监局工作人员在评论文章中的观点,核心在于该等探店、种草、测评等介绍行为是创作者的正常独立分享,还是受托“商单”的推广行为。[2]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附加购物链接的体验分享、消费测评为广告。但假设不附加购物链接呢?实践中,大量“软文介绍”是由广告主雇佣、委托或其他形式与文案写手合作完成,写手就此会收取报酬,部分优质写手的测评并不附加购物链接且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实质重于形式,只要其实际系受托“商单”,此类测评等介绍行为仍会被认定为广告

 

 

 “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介绍的特殊性

在构成“广告”的前提下,由于推广对象涉及到“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则需满足中国法律和执法实践中对于“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广告的特殊监管要求(详见下述问题二),否则会面临行政处罚。例如,上海某门诊部曾因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时尚博主探店》的视频广告,展示了该博主医美项目的全过程并推荐观众体验,被上海市黄浦区市监局认定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被处以行政处罚[3]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介绍都属于广告监管范畴。比如,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本机构开设的网站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4];以及,美容医疗机构根据规定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且不具有商业目的的情形[5]

 

 

 

 

 

问题二

相较于普通广告,“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广告有哪些特殊监管要求?

 

回答:“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对人的健康有更为直接的影响,国家对于“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的广告要求更严,除了需要符合惯常的广告合规要求,还有如下特殊监管要求:

 

1.事先审批制:

“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广告,未经有关监管机构审查不得发布[6]。但是,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7],“三品一械”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8],可免于审查。

2.广告内容限制:

内容需以主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注册证等内容为准,且需以清晰可见、易于辨认的方式体现必备内容[9]。而对于采用视频、音频形式的广告,必备内容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或采用音频形式予以播报[10]

3.代言人限制: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明星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发布媒介限制:

如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卫健委和药监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指定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11]。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12]。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发布“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广告[13]

5.负面清单:

部分类型的“三品一械”禁止发布广告,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以及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三品一械”[14]等。

6.用语限制:

例如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不得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15];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16]

 

 

 

 

 

问题三

法律明确禁止通过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那如下场景是否构成处方药广告?

(1)药企在官网、小程序、公众号等展示的处方药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处方药广告?

(2)医生社区平台APP展示的处方药信息是否属于处方药广告?

 

回答: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我们首先来厘清国家对处方药广告的监管逻辑。根据药品品种、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药风险的不同,国家将药品整体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其中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17]。出于对处方药用药安全性的考虑,其受众应为医学专业人士。开此类药的医生必须有医师执业资质,而患者须在医生的监护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否则可能带来用药安全问题。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18],也是为了避免患者进行自我诊断。因此,处方药的特点决定了其并不适用“充分披露信息才能更好选择商品”的观点。

 

按照前述逻辑,场景(1)有较大可能被认定构成处方药广告。而场景(2)则由于医生社区平台APP需要医疗执业人员实名制登录,展示的处方药信息公众也无法获得,风险相对可控。

 

我们来看过往案例。延边某医药公司因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药品降价信息,被延吉市市监局认定为“属于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19]。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但管辖法院同样认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药品降价信息的行为,属于通过一定的媒介介绍自己的商品、希望能够增加商品销量的行为,属于广告的范畴”[20]。广州某制药厂在小区电梯广告镜框页面发布《关于“伟哥”商标独占许可给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使用的严正声明》,由于“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为处方药,广州市黄浦区市监局认定发布该声明的行为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并对该制药厂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21]

 

需提示的是,本次新颁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在延续执行“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规定基础上,新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处方药广告需在指定专业刊物上发布。笔者倾向于认为,这意味着处方药生产厂家、经营者可以在卫健委和药监局指定的电子版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如是,该修订则顺应了专业期刊电子化发展的现实情况。鉴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实施,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问题四

经营者发布或转载第三方科普文章/视频,纯通过知识分享形式推广商品或服务而不附加购物链接,是否构成广告?

 

回答:《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附加购物链接是构成广告的充分条件,但购物链接的有无,并非是判断是否构成广告的必要条件。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指利用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等各类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并且,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三品一械”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如果被认为变相发布医疗和“三品一械”广告或者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则进而可能会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被处以罚款[22]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广告的核心还是在于该行为是否意为“推销商品或服务”。虽无购物链接,但科普文章/视频的发布或转载会被理解为构成其他“推销商品或服务”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广告。综上,如相关科普文章/视频完全无法与某一具体商品品牌或服务信息挂钩,则被认定为广告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反之,如果科普文章和视频能够链到具体商品或服务,鉴于此种情形下有明显的“推销商品或服务”目的,虽无购物链接,依然有被认定为广告的风险。

 

 

 

 

 

 

问题五

经营者发布用户好评,或在线分享用户实例效果对照的行为,是否构成广告?由员工自行在线分享或发布经营者的产品宣传信息是否构成广告?

 

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布者和发布目的。

 

 

经营者在线分享用户实例效果对照的行为是否符合《广告法》?

该等行为难以以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宣传推广医疗服务而进行抗辩,因此被认定为构成广告风险较大。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将面临被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甚至被吊销执业许可的风险[23]。例如,北京某美容门诊部,由于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患者案例,被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认定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被处以罚款人民币60,914元[24]

 

 

用户好评是否可能构成广告?

用户由于并不具有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身份,大多数情况下与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委托关系(以此区别于互联网水军),因此通常情况下,其评价本身并不构成广告。但是,如果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利用用户好评(例如商家将好评置顶、截图发在产品、服务宣传页)推销其商品或服务,则存在被认定为广告的可能性。

 

例如,北京某医院因在官网“新闻中心-患者故事”栏目展示患者赠送锦旗、分享患者案例,被北京市昌平区市监局认定其系利用新闻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被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25]。患者赠送锦旗本身并不是广告亦不违规,但是医疗机构利用患者评价进行宣传很可能会被监管部门认定构成广告,需要严格遵守广告监管规定。因此,在使用好评上仍需谨慎。

 

 

员工自行在线分享或发布经营者的产品宣传信息是否构成广告?

鉴于员工与经营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即使员工在个人社交账号(如微信朋友圈)在线分享用户案例或发布相关宣传信息,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不排除可能因为不当广告将公司“拖下水”。最新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发布广告的自然人,适用《广告法》和该管理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26]。因此,发布公司产品宣传信息的员工和其雇主经营者,分别会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即,通过员工发布相关产品宣传信息无法规避广告监管。

 

例如,上海某公司就因其销售总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该公司相关产品信息,且发布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医疗用语,被上海市松江区市监局认定其作为广告主发布了虚假广告、使用医疗用语,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27]

 

因此,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广告合规培训,建立必要的规范管理制度,如可考虑在员工手册、员工行为规范、劳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员工只能发布经过公司事先审批的宣传文案,尽量减少由于员工个人擅自发布信息或存在其他违规宣传行为,导致经营者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承担其他相关责任的风险。

 

 

 

 

 

问题六

在“一切可直播”的风气下,可否直播医疗服务和“三品一械”,以及其中的管辖和广告问题?

 

回答:该问题需分几个层面进行假设性论证:

 

 

医疗服务和“三品一械”是否可直播?

国家法规层面未禁止直播医疗服务和“三品一械”,部分地方规定有明确禁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中曾明确禁止以网络直播形式发布“三品一械”广告[28],但是正式稿中删除了该禁止性规定[29]。由此可见,国家法规层面目前并未禁止直播医疗服务和“三品一械”,目前明确的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

 

但网络直播与其他营销方式相比,感染力更强且内容更随机,可能会根据直播间观看者提问、留言互动而变化,全面持续监管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各地规定不一,部分地方层面监管口径更为严格,比如上海[30]和温州[31]均明确禁止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医疗服务及“三品一械”;而北京和深圳则暂未明文禁止。

 

 

在不禁止直播的地区,仅在直播中对“三品一械”和医疗服务进行客观描述,是否构成广告?

各地对此监管口径不一。举例来说,从北京市的监管逻辑来看,以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基本理念和知识、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的方式呈现和传播的信息原则上不属于“三品一械”广告,但是如果通过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展示具体产品名称、品牌或者含有品牌标识的实物的,则构成广告[32];即,核心是不能出现具体产品信息,否则会被认定为构成广告。

 

但按深圳市的规定,如果只是对“三品一械”产品名称、价格、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信息进行客观描述的,不属于“三品一械”广告[33]

 

 

在未禁止直播的地区,可以选谁做主播?

首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禁止直播带货,无论是否构成广告[34]。明星、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也无法以自身的名义或者形象对“三品一械”广告作推荐、证明[35]。因此,选用主播务必避开前述被明令禁止的人群。

 

其次,按上海市市监局规定,广告主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一般不认为是广告代言人[36]。对此,北京市市监局工作人员在评论文章中也持类似观点:“达人为自己带货,或者店铺老板、员工为店铺带货的,其带货行为通常构成职务代表或者职务代理行为,视为商品经营者即广告主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广告代言人”[37]

 

因此,在允许直播医疗服务和“三品一械”的地方,原则上可以优先考虑由广告主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主播。但考虑到不同地方的监管尺度有所不同,谨慎起见,建议根据管辖连接点向有管辖权的市监部门进行咨询。

 

 

何为管辖连接点?假设,一个户籍为北京的主播,在深圳的经纪公司场地,为上海的药企直播推广药品,出现违反广告监管规定的行为,应由哪个地方的市监局管辖?

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管辖连接点为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38]。在此基础上,本次新颁《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又增加广告代言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39]这些管辖连接点。因此,除了国家层面的规定之外,经营者还应遵守所有管辖连接点所在地的地方规定。

 

就本假设性问题中的管辖:北京、深圳、上海的市监局均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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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如《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深圳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深圳市医疗广告合规指引》《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

[2]https://mp.weixin.qq.com/s/j_tYCWi82TvUWayghdaUpg。

[3]沪市监黄处[2021]012021001169号。

[4]《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 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本机构开设的网站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暂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的公告》 规定,美容医疗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且不具有商业目的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

[6]《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8]《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9]《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七条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第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10]《“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常规事项解答(下)》12.“三品一械”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在音频、视频类广告中如何要求?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要求“三品一械”广告显著标明的内容,在音频类广告中应当予以播报。

[1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1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13]《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15]《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16]《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命令》第二条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18]《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19]延市市监行处字﹝2021﹞22号。

[20](2021)吉24行终38号。

[21]穗黄市监处字[2021]165号。

[22]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23]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24]京海市监罚字〔2021〕620号。

[25]京昌市监工罚(2020)233号。

[26]《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

[27]沪市监松处﹝2021﹞272021005400号。

[2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三、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六)严格规范广告审查发布。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审查有关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2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五)规范广告审查发布。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审查有关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30]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的通知 第九条(负面清单)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推销或者提供下列商品或服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

[31]《温州市网络直播营销合规经营指南(试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

[32]《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四、原则上不属于“三品一械”广告,需审慎界定的几类情形

2.与“三品一械”相关的健康科普知识。

以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基本理念和知识、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的方式呈现和传播的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2)通过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展示具体产品名称、品牌或者含有品牌标识的实物,构成广告的;……

[33]《深圳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二、适用范围

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三品一械”产品名称、价格、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信息进行客观描述的,不认定为“三品一械”广告。

[34]《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

[35]《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6]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的通知

一、广告代言人及广告代言活动的界定

(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指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需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6.广告主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一般不认为是广告代言人;

[37] https://mp.weixin.qq.com/s/j_tYCWi82TvUWayghdaUpg。

[38]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39]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情况移送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代言人为自然人的,为广告代言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所在地。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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