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天公诚成功代理国内首例涉第三方资助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时间:2023-01-19

2022年11月,在一起涉及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四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裁决债务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至此,竞天公诚代理的国内首例涉第三方资助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历经不予执行程序、撤销程序双重挑战,均成功维护了仲裁裁决,圆满收官。

 

涉案两份仲裁裁决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作出,涉及仲裁申请人某租赁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某航空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飞机经营性租赁协议纠纷。在裁决执行过程中,裁决债务人先是在执行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请求不予执行,后又在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裁决。竞天公诚受某租赁公司委托进行答辩。

 

无锡中院首先作出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法院认为,仲裁中使用第三方资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违反仲裁规则;仲裁保密性的要旨在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当事方及其代理人向第三方资助机构披露仲裁文件和信息并不构成“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法院还指出,“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应当指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程序违法行为,故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反仲裁规则也不构成不予执行的理由。

 

在不予执行申请被驳回后,裁决债务人继续在北京四中院申请撤裁,并对相关事实和理由作了进一步的延申。裁决债务人以某位仲裁员担任挂名顾问的香港某律师事务所的美国关联机构与第三方资助机构(在澳大利亚公开上市)的股票代持证券机构的关联公司具有法律服务业务关系或合作举办专业研讨会议等理由,主张仲裁员未能进行适当披露并回避,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北京四中院对相关问题做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辨析,驳回了申请人的撤裁申请:

 

1

就第三方资助的合法性问题,法院指出,现行法律对第三方资助机构支持资助当事人进行仲裁,并无禁止性规定。选择第三方资助系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的范围,在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亦不影响仲裁公正裁决时,其自主选择应受尊重。本案仲裁庭对第三方资助的合法性已经进行了审查,行使了仲裁权。

2

就第三方资助的信息披露问题,法院认为,虽然目前尚无对第三方资助机构资助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但某租赁公司主动说明了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况,在仲裁程序中公开披露第三方资助情况,有利于保障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享有知情权,以及基于披露的信息行使相关权利。

3

就第三方资助的利益冲突规则,法院指出,第三方资助机构资助行为以及仲裁员与之关联关系,事关仲裁公信力和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但仲裁员进行披露,应当以仲裁员知悉或应当知悉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实和情况为前提,回避则以达到法定或者仲裁规则规定的回避条件为前提。在社会生活与交往中形成的某些连接,在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足以影响仲裁独立、公正的审理和裁决且仲裁员并不应知悉这种关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仲裁员违反信息披露义或违反回避的程序规定,也无证据证明存在可能引起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实或情况。

4

就第三方资助的保密性问题,法院认为,仲裁保密性的关键在于案件情况对社会不公开、不披露,以维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社会形象,仲裁规则中不得对“外界”透露信息,并不限制相关人员获知信息。实践中,除仲裁规则明确的人员外,存在其他有关人员有获知案件情况而不属于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形,如作为仲裁一方当事人公司的决策人员或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公司法务工作人员、仲裁庭的秘书等。在现有仲裁规则未禁止第三方资助机构资助仲裁当事人参与仲裁时,第三方资助机构与一方当事人建立资助关系,并不违反仲裁保密规则,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违反保密规则,导致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存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情形。

在上述不予执行程序及撤裁程序中,竞天公诚律师团队代表某租赁公司,进行了深入的法律研究,结合第三方资助的国际发展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撰写了答辩文件,并在听证会做了口头陈述和辩论。我方的主要观点均被法院采纳。

 

竞天公诚律师团队也参与了仲裁程序,在仲裁启动阶段建议客户参照贸仲《投资仲裁规则》相关规定,对第三方资助进行披露,为司法审查程序的胜诉打下了坚实基础。在仲裁程序中,我们与客户的国际律师团队紧密配合,就飞机租赁协议相关条款在中国法下的效力、解释、适用等核心争议问题,进行了扎实的分析和阐述,相关观点也得到了仲裁庭的采纳,大部分仲裁请求包括按照长期租金差价损失也得到了支持。

 

在第三方资助方兴未艾、关于第三方资助的仲裁实践还在探索阶段之际,本案是十分少见的世界主要经济体、主要仲裁司法区的法院全面审查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重大案例,很快在国内外激起了重大反响,在国际仲裁法律和实践上发出了响亮的中国声音。

 

无锡、北京两地法院的裁定廓清了第三方资助实践中涉及的合法性、信息披露、利益冲突、保密性等多个重大争议问题上的中国态度,既符合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中的实践现状和主流做法,也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实务指引,对国内外仲裁第三方资助的发展和完善作出了重要的思想和制度贡献。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10224号案件对一起诉讼投资协议作出无效认定之后,本案肯定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合法性,为第三方资助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珍贵的确定性。裁定肯定了申请人参照贸仲《投资仲裁规则》对第三方资助的信息披露,有力地支持了中国领先仲裁机构与时俱进、引领潮流的创新尝试。

 

无锡、北京两地法院虽然一再受到疫情影响,仍然公正、高效地完成对本案的审理,合计仅用时六个月。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的效率、专业化程度和面对新问题的成熟自信,凸显了我国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的独特优势,更有力重申了中国司法对仲裁友好、鼓励仲裁实务创新、支持仲裁国际化的司法政策。

 

本案在无锡中院的案号为(2022)苏02执异13号、14号;在北京四中院的案号为(2022)京04民特368号、369号。

 

关于本案的英文报告将收录于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主编的《国际商事仲裁年鉴》(ICCA Yearbook Commercial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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