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分类新规系列之五: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展业解读
作者:任国兵 王蕊 时间:2022-12-02

前言

2022年10月份,多家信托公司陆续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分类新规”),尽管信托分类新规并未正式向全社会发布,目前处于试分类填报阶段,但综观本次新规的内容,能看出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的决心,标志着信托业务分类改革自此正式拉开帷幕。信托分类新规为信托公司开展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支持,本篇文章拟从业务开展的角度对信托分类新规项下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有所裨益。

 

 

一、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背景

 

新冠疫情的蔓延及反复给经济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金融市场环境日益复杂,不少企业负债高、陷入债务危机甚至破产,根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查询,截至2022年11月22日,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共计85813件,其中不乏涉及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人种类复杂、债权金额大的案件,对经济稳定及社会发展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信托分类新规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其中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具体内容和特点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四类,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在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方面意义重大。

 

二、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定义及特点

 

根据信托分类新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由此可以看出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目的不同于资产管理信托,资产管理信托目的在于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并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而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目的在于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向债权人偿债,利用信托的优势实现风险隔离、化解债务风险;

 

其次,源于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向债权人偿债的信托目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受益人一般为债权人,信托财产可能为股权、债权等资产,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

 

此外,作为资产服务信托的一个分类,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应符合信托分类新规中关于资产服务信托的要求,包括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不得违规主动负债、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基于委托人合法需求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等。

 

三、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实践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分为两类,即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和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这两类信托已在实践中大量开展。

 

(一)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

 

根据信托分类新规,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这类信托通常是由交易对手(交易中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其关联方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权、债权等非资金形式的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装入信托,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包括交易对手的债权人(通常享有优先顺位的信托受益权)、交易对手或其他第三方,以实现债务人资产的风险隔离、保障特定债权的实现。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

 

(二)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

 

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与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不同,此类信托专门适用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且进入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环节,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往往存在资产情况复杂、债权人人数众多且类型多样、债务金额巨大的情况。实操中已有不少信托公司开展了此类信托业务,较为著名的即是海航案。

 

2021年2月10日、3月13日,海南高院分别裁定受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案、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案、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案以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该案中的信托交易结构为由第一层的发起人公司作为信托委托人,成立信托计划,信托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总持股平台的股权以及发起人公司对各业务板块的应收款债权注入信托计划,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成立后,信托计划通过总持股平台实现对所有信托底层资产的实控及管理,即将321家公司的全部资产纳入了信托计划。总持股平台以下为六大板块持股主体,再向下为各具体公司。信托财产及底层资产为总持股平台的100%股权及发起人公司对业务板块享有的应收账款。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即发起人公司是初始受益人,在发起人与债权人签署信托份额抵债协议并生效后,受让信托份额的债权人为受益人。同时根据债权是否有担保等对债权进行划分,不同债权对应到信托计划的不同类别受益权,未来信托计划通过管理运营处置资产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实现偿债。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

 

 

四、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优势和风险控制

 

(一)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优势

 

1、可实现企业资产的有效风险隔离及高效风险处置。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信托的本质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亦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合法合规的委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后,可成为独立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独立于其他信托财产。一方面,信托财产独立性可以确保资产隔离,信托财产不纳入企业破产财产,避免财产混同、影响债权的清偿。在企业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每个债权人都有权基于其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企业的所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就导致其他债权人难以顺利处置企业的资产,严重影响债权的清偿。并且,企业资产成为信托财产以后,企业丧失对该等资产的处置权,亦可规避企业转移财产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财产独立性可以使得企业资产隔离出来,便于资产处置。优质资产市场价值好、处置效率高,将优质资产隔离出来可以短期内实现快速处置,而非优质资产若仓促拍卖、变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贬损严重,难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某些情况下,资产买受人不希望或难以受让企业的所有资产,希望部分非核心资产被剥离,将其他待处置的优质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由信托公司对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在资产有效隔离的同时实现资产的高效处置。

 

2、可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在以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中,信托公司将作为企业股东参与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及经营管理,在避免企业对资产进行随意处置的同时亦可有效监管企业的日常运营,一旦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出现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时,可随时更换企业的经营管理层,从而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恶意“摆烂”的风险。

 

3、信托受益人设置规则灵活。首先,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就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而言,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信托设立时委托人指定债权人为信托受益人,由债权人直接享有信托受益权;另一种是信托设立时委托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并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债权人。第一种在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较为常见,债权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未实现前,债权并未灭失,债权人仍可能以其他方式实现债权。第二种在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较为常见,破产程序是对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债权的全面清理,债权人持有信托受益权后,债权同时消灭。其次,对于设立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以向多个债权人偿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是否有担保、债权性质等对债权进行划分,不同债权可对应不同类别的信托受益权,而不同类别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等方面可进行差别化设计,以实现特定债权对应信托受益权的优先分配。最后,信托财产的处置价款可能大于待偿付债权金额,因而通常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也会被设置为受益人之一,在其他受益人分配完毕后享有剩余信托财产的分配。

 

4、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模式多样。信托层面,信托财产的管理模式包括受托人管理模式、受益人指令模式、管理委员会管理模式等。受托人管理模式指在信托文件中给予受托人较多管理权限,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主要由受托人自主决定;受益人指令模式指受托人主要根据受益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该种模式下,有权发出指令的受益人通常为委托人的债权人且为该信托项下受益人中唯一的债权人或多个债权人指定的代表;管理委员会管理模式指受益人大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或称常设委员会),作为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授权管理信托事务、对外代表信托全体受益人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有权对信托财产的运营、处置等事宜做出决议,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底层资产层面,可以根据底层资产现状、运营情况、受益人意见等决定是否授权原经营管理团队继续对底层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以及授权程度。根据不同项目的需求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信托公司可在信托层面及底层资产层面选择不同的经营模式。

 

5、信托公司可发挥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及风险资产处置能力。信托公司有丰富的信托财产管理、处置经验,在客户信息采集、账户管理、信息披露、财产分配等方面专业化程度高,可以为债权人提供全方位服务。此外,信托公司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在实业、金融业拥有优质产业资源,信托公司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和处置能力,有利于实现资产的高效处置,助力企业化解风险、债权清偿。

 

6、信托公司可提供全阶段的服务。受托人可以在信托设立前协助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深度研判和分类,确定信托财产范围,协助债权人或管理人提前梳理可能遇到的问题,大幅提高效率;在信托设立后的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中,信托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资产权属变更、管理或处置方案调整、债权清偿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提供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高度定制化服务。

 

7、相较于让与担保的优势。让与担保属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业务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交易安排。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让与标的进行拍卖、变卖、折价以偿还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从外观上来说,让与担保和风险处置受托服务都存在财产的转移占有,但让与担保本质上是一种担保,担保权人对让与标的的占有不以享有让与标的所有权为目的,在对让与标的进行处置时亦受到限制,让与标的仍是担保人的财产,仍存在被纳入担保人破产财产、被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能,担保权人仅能就让与标的享有担保意义上的优先权。而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本质是信托法律关系,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即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公司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及处分的完整权利,同时,正如前文分析,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亦可实现风险隔离。

 

(二)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风险控制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本条拟从实操层面对此类业务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控制展开讨论。

 

1、信托财产的选择。困境企业资产包括股权、债权、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作为信托受益人的企业债权人通常希望用于保障特定债权实现的信托财产价值越高越好,但并非意味着需要将所有的资产全部作为信托财产,为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信托财产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资产为股权的,需要考虑该等股权是否已完成实缴出资、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情况、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权利负担、股权所在公司是否存在大额债务、股权本身是否有价值等。如资产为债权的,需要考虑该等债权的到期日、是否存在抵销情况、对应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等。如资产为不动产的,需要考虑不动产的权属是否有争议,实操层面是否可以完成产权的移转,是否存在高额税费等。如信托财产为知识产权的,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有争议,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等。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前均应当对资产进行尽调,以明确资产的风险情况,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资产、价值过低的资产以及产权移转存在操作障碍的资产均不适合作为信托财产;对于存在权利限制、权利负担的资产(例如已设立第三方质权的股权等),应注意在设立信托前取得相关权利方的书面同意;对于信托设立后可能会使得受托人承担较大受托人责任及商业风险的资产(例如未完成实缴出资的股权等),信托公司应审慎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职责,并充分向受益人提示风险。

 

2、信托财产的交付。首先是空窗期风险,委托人装入信托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在信托设立前可能已为受益人设立权利负担,为完成信托财产的交付,需要对有关权利负担进行解除,这就导致委托人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信托公司名下时可能存在空窗期,如权利负担解除后,信托又未能成立的,再恢复权利负担的设置恐很难实现,故可能导致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受损,同时,空窗期内受益人丧失对资产的控制,亦存在债务人恶意处置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实践中通常做法是与相关登记部门进行沟通,尽量将空窗期压缩,提前准备好全部材料,在最短时间甚至同一天办理完毕权利负担的解除和财产的转移。其次,信托财产为股权的情况下要注意是否有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的移转需要要求其他股东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再次,如将公司股权装入信托,建议应同时装入委托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享有的股东借款债权及关联方债权,以避免委托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债权清偿方式抽取公司资金。此外,信托财产的转移需要根据主管部门签署制式文本的,尤其是制式文本中要求明确填写对价的,要在信托文件等非制式文本中明确约定不同版本文本之间约定不一致的处理方式以及因此产生的责任承担主体。

 

3、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置。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因其委托人财产形式、信托目的的特殊性,在信托财产管理、处置方面往往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例如,此类信托的信托财产均为困境企业的资产,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信托财产极易贬值,并且,信托公司在管理及处置资产时,将会以资产所有人的身份从事有关行为,如资产本身存在瑕疵,信托公司还将对善意的买售方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在以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中,受托人还将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及决策,受托人将面临承担相应股东责任的风险。在仍由企业原有经营管理团队继续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项目中,还存在企业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风险。面对前述风险,建议信托公司尽可能在信托文件中对受托人、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责进行清晰、明确的划分,并做好充分的风险揭示。受托人应注意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受托责任、义务范围,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的内容和程序履行受托人义务。对债权人而言,信托财产的管理权限、处置条件等关系到债权是否能顺利清偿,因而应格外关注并综合各种因素予以确定。

 

4、信托利益的原状分配。信托财产偿债后可能存在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因而信托文件通常会做原状分配的安排,股权、债权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分配涉及转让协议的签署、办理权属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务,需要交易对手配合,如因剩余信托财产价值不高等原因导致交易对手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信托财产难以完成分配。为避免信托利益因交易对手原因迟迟难以完成,建议在信托文件中约定自受托人向相应受益人发出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且向相关当事人履行了适当通知义务即视为信托财产全部转移至相应受益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均由相应受益人承担,同时约定受托人对转让协议的签署、办理权属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务仅有配合义务。

 

5、受托人自身责任风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事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业务过程会面临一些业务风险,根据笔者的实操经验,比较常见的风险主要有:

 

1

股东责任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信托财产包括公司股权的,需要注意股权受让时原股东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尤其是在工商登记信息中不会显示信托公司系代表信托持有股权,因此,在企业存在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能被第三方债权人要求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

“刺破公司面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托人作为底层公司股东尤其是唯一股东时,基于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需要,可能会对公司实施高程度的控制和监管,进而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否认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滥用行为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管理方案设计以及从事信托服务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出现上述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

3

“保交楼”等政策风险,信托财产涉及房地产项目的,如当地政府有“保交楼”等政策的,可能会对信托财产的处置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如信托公司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的,还有被要求承担“保交楼”责任的风险。当然,“保交楼”等政策是相关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但也应合理控制风险,因此,对于此类项目,建议在信托设立前与当地政府充分沟通,避免对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处置造成障碍,并避免信托公司未来承担“保交楼”责任。

 

五、结语

 

基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以及信托参与企业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优势,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价值和市场前景不言而喻。同时,信托公司在开展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业务过程中,也应关注信托设立、管理、处分、信托利益分配等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设置充分的风控措施,确保最终能顺利实现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提高风险处置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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