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等法律规定,在大陆地区的投资人赴台湾地区投资的过程中,将会同时受到大陆和台湾两地主管机关的监管。其中,大陆地区的主管机关主要包括发改委、商务部及国台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台湾地区的主管机关主要为台湾「经济部」。本文着重分析台湾地区的监管要求。
一、 大陆地区的投资人都属于台湾地区法律规定中的“陆资”吗?
1. 陆资投资人与外资投资人的区别
在大陆地区的投资人赴台湾投资时,因其具体投资方式的不同,将导致在台湾地区法律规定下的性质不同,进而所需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具体如下表:

2. VIE协议可能影响“控制能力”的认定
其中,关于“控制能力”,根据台湾「经济部」下设的「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台湾「投审会」”)发布的解释令,是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对台湾或大陆以外第三地区子公司具有下列任一情形:
与其他投资人约定下,具超过半数之有表决权股份之能力;
依法令或契约约定,可操控公司之财务、营运及人事方针;
有权任免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超过半数之主要成员,且公司之控制操控于该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
有权主导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超过半数之投票权,且公司之控制操控于该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
其他依据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具有控制情形者。
因此,台湾「投审会」将对透过协议实现控制公司运营的情形进行穿透核查,VIE协议或其他具有控制性质的合约安排也有会被认定为具有“控制能力”的风险。
基于上述内容,下文将大陆地区的投资人分为“陆资投资人”和“外资投资人”,分别就其所受的投资限制以及所需办理的投资许可展开讨论。
二、 陆资投资人的投资限制及投资许可
1. 陆资投资人适用正面清单
根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8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台湾「经济部」公告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正面清单”),陆资投资人仅能在正面清单所表列的行业范围内实施投资行为,并且应当遵守正面清单中所列明的限制条件(如有)。所有未在正面清单中列明的产业,目前都是陆资投资人无法投资的领域。
在正面列表中,“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限制投资方式,例如,针对“0813 肉品制造业”,要求“限投资台湾地区现有事业”;
限制陆资投资人在投资事业的持股比例,例如,针对“2911 冶金机械制造业”,要求“投资台湾地区现有事业,陆资持股比率不得超过20%;合资新设事业,陆资持股比率须低于50%”;
限制陆资投资人对投资事业的控制能力,例如,针对“1830 肥料制造业”,除持股比例限制以外,还要求“对投资事业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限制投资某行业类别中的部分小类,例如,针对“2001 原料药制造业”,要求“非属中药原料药之制造者”;再如,针对“8120 清洁服务业”,要求“限建筑物清洁服务”;
要求陆资投资人符合特殊要求,例如,针对“6100 电信业”,要求“须为在海外或大陆地区上市之电信业者”;
要求符合相关行业规定,例如,针对“0911 啤酒制造业”,要求“依《烟酒管理法》办理”;
要求符合两岸有关协议的规定,例如,针对“5010 海洋水运业”,要求“限于大陆籍业者依《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来台设立分公司及办事处者”;
要求提出产业合作策略并经专案审查通过,例如,针对“2611 积体电路制造业”,除控制能力限制以外,还要求“应提出产业合作策略并经专案审查通过”。
2. 陆资投资人申请许可需要较长时间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以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9条和第10条的相关规定,陆资投资人,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陆资投资人应填具投资申请书,检附投资计划、身份证明、授权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陆资投资人应将所许可之出资于核定期限内全部到达,并将到达情形报主管机关查核。因此,陆资投资人应先申请取得投资许可后,方可实施投资行为。
根据台湾「投审会」的公告文件,陆资投资人投资案件的每案平均时程为25~60个工作日。但依据我们了解到实务操作经验,基于(i)前述时程不包含准备申请材料的时间;(ii)台湾「投审会」依照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可能会要求提供补充申请材料;以及(iii)台湾「投审会」可能会函询其他机关(例如,行业主管机关)的意见等因素,实际办理完成通常需要花费较长时间,个别案件甚至长达一年仍未能审理完成。因此,建议陆资投资人在规划交易流程时注意预留时间。
3. 未办申请可能被处罚款并要求撤回投资
(1) 处罚方式及罚款标准
如陆资投资人未办理投资许可即实施投资行为,则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3-1条以及《经济部处理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投资违法案件裁罚基准》(2019年6月1日生效版本,“《裁罚基准》”)的相关规定,主管机关得处新台币12万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必要时得停止其股东权利;届期仍未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者,得按次处罚至其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为止;必要时得通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认许或登记。
根据台湾「经济部」《裁罚基准》规定的罚款标准,罚款金额按其投资金额依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加总后确定:
i
投资金额新台币100万元以下,以新台币12万元计算;
ii
投资金额逾新台币100万元、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部分,以该部分投资金额1%计算;
iii
投资金额逾新台币1,000万元、新台币5,000万元以下部分,以该部分投资金额2%计算;
iv
投资金额逾新台币5,000万元、新台币10,000万元以下部分,以该部分投资金额3%计算;
v
投资金额逾新台币10,000万元、新台币50,000万元以下部分,以该部分投资金额4%计算;
vi
投资金额逾新台币50,000万元部分,以该部分投资金额5%计算。
(2) 相关案例 – 2019年“淘宝案”
阿里巴巴集团透过新加坡子公司持有英商克雷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雷达”)28.77%的股权,克雷达于2019年7月4日以新台币10万元在台设立分公司,嗣后于2019年10月间增加营运资金至新台币2,010万元,并以“淘宝台湾”名义经营电商平台。
针对上述投资行为,台湾「投审会」于2020年8月24日发布公告,基于如下事实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对克雷达拥有“控制能力”,以其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在未申请许可的情况下赴台投资为理由,对其处以新台币41万元罚款,并限期于6个月内撤回投资或改正:
i
根据克雷达章程,如果阿里巴巴集团不出席会议,则股东会、董事会将因未达到出席人数要求而无法召开,阿里巴巴实质上对于克雷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议案已具备否决权;
ii
根据相关业务合同,克雷达的运营高度仰赖阿里巴巴集团之商标、域名及平台IT系统,欠缺独立之经营权力与能力;
iii
“淘宝台湾”的隐私政策授权阿里巴巴集团使用用户之个人资料、摄影机等权限,且会员事务数据回传至位于大陆的阿里巴巴集团服务器中,可能有资安风险。
三、 外资投资人的投资限制及投资许可
与陆资投资人所需适用的正面清单不同,根据《外国人投资条例》第7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台湾「经济部」公告的《侨外投资负面表列—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别项目》(“负面清单”),外资投资人被要求遵守负面清单,即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中禁止类行业,且在投资负面清单中限制类行业时应取得行业主管机关的许可。
根据《外国人投资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相关规定,外资投资人应填具投资申请书,检附投资计划及有关证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外资投资人应将所核准之出资于核定期限内全部到达,并将到达情形报主管机关查核。因此,外资投资人应先申请取得投资许可后,方可实施投资行为。
根据台湾「投审会」的公告文件,外资投资人投资案件的每案平均时程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有所不同,最长为20~30个工作日。相较于陆资投资人投资案件而言,外资投资人投资案件的办理时间较短,但需要注意,根据我们了解到的实务操作经验,由于台湾「投审会」在审查时会要求提供上层股东的信息,因此,透过非控股/控制子公司间接投资的外资投资人的相关信息也需要披露,而台湾「投审会」在获悉存在大陆地区的投资人后,通常会要求补充提供材料进一步了解投资的业务、技术等内容,进而导致办理完成时间有所延长。
如外资投资人未办理投资许可即实施投资行为,则依据《外国人投资条例》第18条的相关规定,主管机关得取消一定期间所得盈余或孳息之结汇权利,以及撤销其投资案,并取消该条例规定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