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早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规定了逃避商检罪。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极少,属于刑事罪名中的“死火山”。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1997年至今的有关生效判决仅有9宗。2018年后,随着关检融合的不断深入,这座“死火山”似乎有复苏的迹象,亟待进出口企业予以足够重视,以及时做好刑事风险排查及防范工作。本文对逃避商检罪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新形势下的合规要点进行探讨,希望对进出口企业有所助益。
一、逃避商检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与走私类案件相似,判定是否构成逃避商检罪,首先要考察是否违反了前置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企业只有违反了该规定,即构成所谓的“行政犯”,才具备构成逃避商检罪的前提。此处需注意的是,无论是未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进口商品,还是擅自出口商品,都要求所销售、使用、出口的商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过检验的商品。如果不是必须经过检验的商品,不构成本罪。
其次,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逃避商品检验”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逃避商品检验”的客观行为。逃避商品检验,是构成逃避商检罪的必要要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逃避商品检验的主观故意并实施相关行为,则只能按行政案件处理,可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最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能构成逃避商检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4)多次逃避商检的;(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践中,通常以货值金额或违法次数作为起刑衡量标准。
实践中,通常以货值金额或违法次数作为起刑衡量标准。
二、逃避商检罪的执法实践及新趋势
我们对2013年至今的9宗逃避商检罪判例进行了比较分析,并结合近期的海关执法实践,可以发现以下规律:
(一)
查发频率有所上升
在1997年刑法正式规定逃避商检罪后,从1997年至2013年的十多年间,未有以逃避商检罪起诉定罪的生效判例。2013年出现第一宗逃避商检罪判例。2014年、2015年分别出现个案判例。2016年、2017年的判例为零。该时间段的3宗判例,主要由涉及走私武器、弹药或走私制毒物品行为而连带引发。
2018年检验检疫部门并入海关后,逃避商检罪判例有了明显增长。分别为2018年2宗、2019年1宗、2020年1宗、2021年2宗。该时间段的判例占总数的67%,且基本由逃避商检行为直接引发。
(二)
审理法院的层级提升
在2020年8月公安部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调整前,逃避商检罪由地方公安部门管辖。因此,2013年至2020年7月的7宗判例基本由地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并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8月公安部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后,海关总署缉私局增加管辖逃避商检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妨害动植物检疫案。因此,2021年的2宗判例均由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所在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并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
逃避商检的主要方式及商品
在9宗案件中,当事人逃避商检的方式包括伪报品名、伪报税号、替换报检单证、伪造通关单、冒用已经完成检验检疫车辆的车架号、冒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义或常驻人员自带新车等。
涉案商品种类繁多,涉及木材、醋酸酐、饲料杏仁果皮等基础生产材料。值得注意的是,9宗案件中有4宗涉案商品为汽车。在贸易方向方面,前4宗案件均为出口,后5宗案件均为进口。
(四)
入罪理由
在9宗案件中,构成“情节严重”的理由基本为“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或者“多次逃避商检”。其中,席某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逃避商检罪案的进出口货物货值或者逃避商检次数均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基于判决书展示的有限案情,我们理解,由于该案涉及向多个国家走私制毒物品且被当地执法部门查获,本案以逃避商检罪定罪,可能引用“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条款。
(五)
量刑情节及判决结果
在9宗案件中,有6宗案件的当事人存在自首情节。6宗案件的当事人退缴了违法所得或者预缴了罚金。2016年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该时间段的6宗案件中有4宗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判决结果方面,自由刑从拘役五个月二十八天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个别案件缓期执行。罚金从5000元至206万元不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蔡某逃避商检案中【(2021)鲁02刑初93号】中,法院对当事人单独判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六)
海关稽查查发逃避商检行为的新趋势
在以往的执法中,监管部门主要在口岸查验环节查发逃避商检的行为。2018年关检融合后,涉及检验检疫的执法资源大幅提升。尤其是对企业的检验检疫合规性开展后续稽查这一新手段的运用,使得海关对逃避商检行为的执法力量明显增强。据了解,多地海关已对进出口企业的检验检疫合规性展开专项稽查。上海、广州等地海关已在稽查程序中查发了企业的逃避商检行为,并移交海关缉私局立案侦办。个别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三、关于商品检验检疫的合规建议
(一)
全面了解政策法规和货物、企业的情况
企业在进行相关进出口业务前,建议对检验检疫的政策法规有充分的了解,确认计划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在法检目录内,了解是否有其他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有关货物属性是否满足进出口的要求。另外,相当一部分的涉检商品在生产和进出口企业的资质方面还有特殊的要求,企业应当确认自己和合作方是否已满足资质方面的要求。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意见,避免业务开展后出现合规问题。
(二)
在报关时如实申报货物情况
进出口货物前,建议企业充分了解货物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货物单证、资料,向海关说明货物的属性和状态。在委托报关企业进行报关时,除了选择信誉良好的报关企业之外,建议仍要对相关文件及工作进度作适当、必要的审核及了解,保障关企之间的信息真实、同步。
(三)
定期开展自查工作
鉴于检验检疫监管政策会随着国际贸易形势作动态调整,建议企业要避免“遵循旧例”或者“盲目从众”的心理。根据最新的监管规定和进出口情况,及时调整申报行为,确保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同时,定期对企业既往进出口行为开展自查。对于自查发现的检验检疫合规问题,必要时应采用主动披露等方式减轻责任、消除隐患,避免行政违规问题演变为刑事风险。
(四)
积极应对刑事风险
相对于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的走私类案件,逃避商检罪的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属于“轻罪”。同时,基于目前海关主要以稽查手段切入的办案实际,建议已面临现实刑事风险的企业,在海关稽查程序中主动配合海关调查,积极说明相关情况,以争取在刑事程序中获得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缓期执行甚至合规不起诉等从宽处置,避免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颠覆性影响。
(五)
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建议企业对照海关监管规定,将合规措施常态化、制度化,将海关合规措施作为企业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予以切实执行。同时,结合海关加强检验检疫后续稽查的执法背景,建议企业参照《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的相关单证,以备海关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