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旧村改造整合周边国有土地的政策概览及实操建议
作者:靳林明 陈婧 凌玲 时间:2022-03-03

 

一、政策出台背景

 

旧村改造是三旧改造或城市更新一类较为复杂的改造项目,往往需要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如何在不同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旧改带来的预期利益,二是如何在庞杂的利益纠纷及旧改程序中尽可能确保项目的推进速度。因此,从减少协调难度等角度,旧村改造原则上以集体用地为主要对象,不会轻易掺杂非村属国有用地,但就城中村的地域分布及项目内部的资金平衡而言,整合周边国有土地进行混合改造又是部分旧村改造的必然选择:

 

一方面,不少城中村的集体用地与周边国有用地红线存在毗邻甚至国有用地被集体用地包围的情况,加上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一般存在退界要求,在集体用地红线不规整且裹夹/毗邻少量国有用地的旧村改造项目中,将周边规模不大的少量国有用地单独刨除的做法并不利于土地的合理规划及资源的集中高效利用;

另一方面,城市土地资源稀缺性的凸显,伴随着旧村改造成本的高涨,并非所有旧村改造项目均可通过集体土地的旧改入市实现项目内的资金平衡,适度的国有土地整合将成为旧村改造项目的“新血液”和“催化剂”。

 

综上,旧村改造整合周边国有土地在某些情况下的确有现实需要。

 

 

二、旧村改造整合周边国有土地的主要政策变迁

 

除了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三地政策”外,就旧村改造能否整合及如何整合周边国有土地,广东省的省级旧改政策并未给出正面明确回应。但从实操经验看,省级政府并不反对各地区在有现实需要的旧村项目中合理整合周边的国有土地,主要还是以市、区的政策为主。

 

就广州市的政策而言,广州市早在2009年的政策中就明确支持整合周边国有用地纳入旧村旧改范围,例如《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附件2《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1款规定,“全面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以旧村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合理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国有土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2015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中的《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前述规定未对旧村改造整合周边国有土地的具体操作方式、要求等做出进一步明确。

 

虽然政策相对滞后,但这并不影响有实际需求的旧村改造项目对周边国有土地进行整合,例如在2013年的广州白云区田心村改造项目中,该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复便明确了该村旧改范围内的非村属国有用地按公益征收标准补偿后一并纳入改造范围,且由改造主体负责国有地块整合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国有地块整合补偿费用超出改造成本核定金额的部分由改造主体自行承担[1]。2015年广州市白云区陈田村的改造方案批复也明确该村旧改造范围纳入了部分非村属国有用地且整合该等国有用地产生的费用将计入项目的旧改成本[2]

 

就旧村改造应如何整合周边国有土地,2020年是广州政策“小破局”的一年。2020年9月15日及12月22日,广州分别出台《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市10号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涉及成片连片整合土地及异地平衡工作指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0]4号,“规自局4号文”),对旧村改造整合周边国有土地的基本条件、整合的国有用地规模及规划限制、补偿标准、整合方式等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或参考指引,尽管该两份文件的规定并不完备,涉及国有土地整合的规定也不多,但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该领域的政策空白。截至目前,市10号文、规自局4号文构成了广州旧村改造整合周边国有土地的核心政策依据。

 

 

三、旧村改造整合周边国有土地的政策要点

 

1、适用的基本条件

 

市10号文第三条第(三)款第15项规定,“鼓励土地整合,支持成片连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资金平衡或涉及重点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需要统筹改造,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原则上在本行政村(转制社区)范围内,改造主体可整合收购邻近国有用地用于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或将村集体建设用地与政府储备用地置换”。

 

规自局4号文第一条规定,“已纳入《广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穗府办函[2020]66号)或城市更新储备库的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本指引开展整合土地和异地平衡工作。(一)整合土地已纳入旧村全面改造范围,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盈亏平衡,或涉及重点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或需要成片连片统筹的项目,可通过改造主体整合收购邻近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除外)或将政府储备用地与村集体用地(国有性质、有建设用地合法来源文件)置换,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虽然市10号文与规自局4号文的规定略有差异,但结合两份文件相关规定,可总结出旧村项目整合周边国有土地至少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

旧村项目应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且规自局4号文的规定相应比市10号文的规定更为严格,要求必须为已纳入《广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穗府办函[2020]66号,“66号文”)或城市更新储备库的旧村全面改造项目。

(2)

旧村项目属于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资金平衡或涉及重点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需要统筹改造的项目。

(3)

被整合的周边国有土地不应为闲置土地。

(4)

整合土地原则上应在本行政村(或转制社区)范围内进行,且实施时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2、周边国有土地的整合方式

 

根据市10号文第三条第(三)项及规自局4号文第一、二条的规定,广州旧村改造整合周边国有已出让土地的方式主要为国有土地收购,即改造主体通过与项目周边国有土地原权属人签署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整合。整合收购的用地可由改造主体凭收购协议、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等文件,在完成上盖物拆除并注销原有不动产权证后,由改造主体一并实施改造。

 

3、被整合的周边国有土地的规模及规划限制

 

(1)规模限制

根据市10号文的规定,“原则上被收购整合的国有用地(不含“三地”)不超过改造范围总面积的10%,且被收购整合的国有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再予以复建安置”;规自局4号文规定“整合收购的用地(不含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原则上不超过整合收购前改造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

 

规自局4号文及市10号文关于整合的国有用地面积的限制,分别表述为整合前的改造范围总面积的10%及改造范围总面积的10%,且适用市10号文规定的标准明显可整合周边更多的国有土地。但实操层面,各项目多是执行规自局4号文从严的标准。

(2)规划限制

市10号文明确规定“改造主体可整合收购邻近国有用地用于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

 

规自局4号文第一条规定,“整合收购或进行置换的用地,原则上应在本行政村(或转制社区)范围内,且实施时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标图建库条件的,只能用于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建设”。

 

根据市10号文的规定,广州旧村改造中整合的周边国有土地仅可用于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而更晚出台的规自局4号文则仅限定不符合标图建库条件的用地必须用于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那么规自局4号文的规定是否意味着符合标图建库条件的整合收购用地并不一定限定为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建设用途,而是可以用于其他符合控规的经营性用途,虽然条文上并未明确,但在逻辑上是应有之意,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释明。

 

4、被整合的周边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市10号文与规自局4号文的规定,改造主体整合收购邻近的国有用地用于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的,土地整合改造成本可按旧村庄、旧城镇有关的成本核算办法执行;也可参照《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穗府办规[2019]5号)关于收回国有旧厂房整宗土地的规定计算改造成本;涉及旧城镇的,也可参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的补偿标准计算改造成本,且被收购整合的国有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再予以复建安置。

 

实操中,关于被收购整合的周边国有土地应如何补偿,一般由改造主体与土地权属人协商确定,对通过收购方式整合的国有土地,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收购费用可计入改造成本,超出部分则由改造主体自行承担。

 

 

四、旧村改造整合周边国有土地所涉主要程序及重要事项

 

1、被整合的国有土地是否必须完成标图建库

 

标图建库是旧改的第一步,从某种意义上讲,旧村改造如需整合周边国有土地共同实施改造的,则被整合的国有土地也可视作旧改的一部分,应当符合标图建库的条件。实操中,大部分项目实际都要求被整合的国有土地应完成标图建库的程序。至于被整合的周边国有土地是与旧村改造的用地一并入库,还是在旧村用地入库后再申请补充入库,主要取决于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进度。

 

但换一个角度看,旧村改造整合周边国有土地本身就是因为某些特定的现实需要而设立的“特例”,有整合需求的旧村改造项目周边的国有土地也有可能存在无法满足标图建库要求的情况,如仅因此而放弃土地整合,未免有些舍本求末。从规自局4号文“不符合标图建库条件的,只能用于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建设”的规定来看,亦侧面表达了支持整合未满足标图建库要求的国有土地的意思,但不符合标图建库条件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作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建设以外的经营性用途。

 

2、整合周边国有土地是否必须征得原权属人的同意

 

旧村项目拟将周边国有土地纳入旧改实施范围是否必须征得周边国有土地原权属人(“国土权属人”)的同意,广州市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事实上,如果无国土权属人的同意,周边国土的整合实际是无法推进的。如花都区横潭村河西经济社旧村全面改造项目2019年取得的实施方案批复就明确表示,由于项目范围内的三块国有用地因未取得权属人同意改造意见,以暂予保留方式处理[3]

 

实操中,改造主体或其他相关主体往往会事先征求国土权属人初步的书面同意,而相应的补偿标准、清拆搬迁等其他事项则在后续的收购协议/合作协议中再予以明确。

 

3、整合土地涉及的报批程序

 

规自局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由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整合土地的专章内容(含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按程序纳入片区策划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有审批权的机构同意后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旧改项目前述几个重要方案均需对整合周边国有土地进行列明,并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因旧村项目的实施方案需要村集体成员表决通过,也同时需要关注该等表决程序。

 

4、收购协议的签署及相应产生的税收问题

 

改造主体与国有土地原权属人之间签署的收购协议系纯粹的市场行为,原则上其签署节点可根据项目情况及签约主体双方的谈判进度敲定,一般会在实施方案审批前基本锁定。为确保国有土地整合的顺利推进,个别区对于特定项目收购协议的签署有严格的节点要求,如广州开发区在《关于明确旧村改造项目整合国有用地旧厂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开更新[2019]41号)中明确规定[4],如旧村改造项目需整合周边国有用地旧厂房的,则双方需在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前就国有用地厂房的整合事宜签署框架协议等书面文件。

 

因整合周边国有土地而产生的收购行为所涉及的税费,是否能享有相应的旧改税收优惠,《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粤税发[2019]188号)及广州市的旧改政策并无特别针对性的规定。笔者理解,在广州,该类项目收购协议的签署双方具体的税收标准及核税程序,更多取决于项目的实际情况及与当地税务部门的协调沟通结果。

 

 

五、投资人投资该类旧村改造项目的注意事项

 

1、项目前期摸查阶段

 

(1)

投资人拟介入项目前,应对旧村项目的改造范围及周边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现状情况、是否已经完成标图建库等进行摸查,判断周边国有土地对于旧村项目的影响,评估纳入旧改范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

同时,投资人通过各类途径,需要事先了解国有土地权属人纳入旧改范围的意愿,在项目前期沟通较为充分的项目上,还可以通过预先收购部分周边国有土地,为获取旧村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2、收购协议签署阶段

 

(1)收购价格的确定:

虽然拟整合的国有土地的收购价格可由双方自由商定,但收购费用并非可全部计入旧村改造项目的项目成本,收购费用应尽可能纳入改造成本。

(2)国有土地整合的进度把控:

拟整合的国有土地往往用作复建或公益设施用途,而广州旧改要求同期复建物业不得晚于融资物业建成。因而,国有土地的整合进度将影响投资人的资金回流进度。鉴此,收购协议或相应的项目合作协议还须对拟整合的国有土地上的相关权利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原权属人、租户等)的清退及上建物业的清拆、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其他用地手续的办理等事项的完成节点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与收购价格的支付进度挂钩,以确保土地的整合可顺利进行。

(3)退出机制:

收购协议签署后,因整合国有土地的相关片区策划方案、实施方案未能获批或生效的,或项目因搬迁补偿协议签约比例未能符合规定,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可以约定前述情形下的解约安排。

 

 

六、结语

 

整合周边国有土地的旧村项目在实操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旧改项目的成长之路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实践总是走得比政策更快也更接地气,在项目的摸索过程中总会总结出经验,进而提炼成政策。从投资角度上看,政策上的不清晰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需要投资人在项目介入初期对项目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并在后续的协议签署阶段对协议的条款进行针对性的风险规避约定。

 

注释

[1] 详见

http://www.by.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BY00/cmsmedia/image/0767/doc154135.pdf 。

[2] 详见

http://www.by.gov.cn/ywdt/tzgg/content/post_4574569.html。

[3] 详见 

https://www.huadu.gov.cn/xxgk/zcwj/zfwj/hf/content/post_5549886.html 。

[4] 《关于明确旧村改造项目整合国有用地旧厂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开更新[2019]41号)第一条规定:“国有用地旧厂房纳入旧村改造的前提条件为双方签订框架协议等书面文件,在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前,国有用地旧厂房权属人须就该用地纳入旧村改造事宜与旧村改造主体签订框架协议等书面文件,明确国有用地旧厂房同意纳入旧村改造,并同时明确补偿原则性标准,否则不予纳入旧村改造项目建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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