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案快审丨《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解读
作者:董纯钢 周凌霜 时间:2022-02-16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根据《民诉法修改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22年《民诉法》”)已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诉法修改决定》共计16条,除第16条修改是为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衔接而进行的立法术语调整外,[1]其余15条的修改均是为了在立法上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现简案快审,解决法院长期存在的案多人少问题。[2]

 

从思路上看,《民诉法修改决定》主要从简化审判组织、简化审判流程、加快诉讼进程以及拓宽争议解决途径四个方面入手,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减轻法院负担;从内容上看,《民诉法修改决定》对独任制、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线诉讼、送达规则及司法确认制度做了修改。本文将对比2022年《民诉法》与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17年《民诉法》”),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要点进行解读。

 

推广独任审判,简化审判组织

表一:《民诉法修改决定》对独任制的修改

 

为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2022年《民诉法》通过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对审判组织进行了简化。但考虑到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可能同时造成监督制约的弱化,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2022年《民诉法》同时明确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情形以及独任制转合议制的路径,以期弥补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可能带来的当事人程序权利减损及司法独断问题。

 

(一)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在2017年《民诉法》规定的独任制适用范围基础上,2022年《民诉法》对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一审程序中,将独任制有条件地扩大适用至普通程序,即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第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即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在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独任制。

 

(二)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情形

 

2022年《民诉法》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列举了六类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即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及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三)明确独任制转合议制的路径

 

2022年《民诉法》明确独任制可以通过法院主动纠正与当事人异议两种途径转为合议制: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第二,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完善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审判程序

 

表二:《民诉法修改决定》对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修改

 

为加快诉讼进程,简化诉讼程序,2022年《民诉法》对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修改。在简易程序方面,通过延长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减少现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仅由于审限原因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实际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2022年《民诉法》为实现简案快审,通过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并通过缩短小额诉讼的一般审理期限,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方式,加快了诉讼进程。但考虑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可能造成当事人诉讼权利减损,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独任制的修改类似,2022年《民诉法》也同时明确了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以及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路径。

 

(一)延长简易程序审限

 

与2017年《民诉法》相同,2022年《民诉法》也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审限不够而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此次修改内容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审限。

 

(二)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2022年《民诉法》从两个方面扩大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提高适用案件的标题额,即将标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五十以下”;第二,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即标的额超过上述“百分之五十”标准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三)简化小额诉讼程序

 

2022年《民诉法》通过两个方面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化:第一,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第二,缩短小额诉讼程序一般审理期限。2017年《民诉法》并未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作出特殊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应当适用对简易程序一般审限的规定,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022年《民诉法》将小额诉讼程序的一般审限缩短为两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与独任制的修改相同,2022年《民诉法》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了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即: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及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五)明确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路径

 

与独任制的修改相同,2022年《民诉法》也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可以通过法院主动纠正与当事人异议两种途径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二,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完善在线诉讼与送达规则,加快诉讼进程

 

表三:《民诉法修改决定》对在线诉讼与送达规则的修改

 

在疫情持续及数字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2022年《民诉法》顺应案件当事人的需求,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效力,并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同时,通过缩短公告送达期限,进一步加快了诉讼进程。

 

(一)明确在线诉讼效力

 

2022年《民诉法》明确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

 

2017年《民诉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均不适用电子方式送达。2022年《民诉法》取消了这一限制,将电子送达的适用扩大至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并规定受送达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纸质文书。

 

(三)缩短公告送达期限

 

2022年《民诉法》将公告送达的期限由2017年《民诉法》规定的60天缩短为30天,加快了适用公告送达案件的诉讼进程。

 

扩大司法确认适用范围,拓宽争议解决途径

 

表四:《民诉法修改决定》对司法确认制度的修改

 

为了拓宽争议解决途径,2022年《民诉法》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并通过细化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优化了司法确认程序,有助于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调解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拓展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

 

2017年《民诉法》通过规定适用《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将可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组织限定为人民调解委员会。2022年《民诉法》将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调解组织范围扩大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扩展了可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范围。

 

(二)细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

 

2022年《民诉法》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第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三,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结语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最高法院的繁简分流改革为基础,以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为目标,以简案快审为主要举措,对审判资源进行了一次优化配置。未来,如何衔接好2022年《民诉法》中的相关制度,实现审判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值得持续关注。

 

注释

[1] 《民诉法修改决定》第16条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表述及内在制度相衔接而进行的立法术语的调整。例如,“诚实信用”改为“诚信”、“审判长”修改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节假日”改为“法定休假日”、“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等。

[2] 2020年初,为贯彻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即是对试点经验的总结与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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