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的制度与实践
作者:张光磊 陈程 时间:2021-12-21

本文首发于《商法》之“涉外争议解决”栏目,

经授权转载

 

中国近年来开始构建在线诉讼制度,特别是在新冠疫情之下,法院经常通过在线方式完成诉讼程序。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跨境诉讼立案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诉讼规则》)等司法文件对在线诉讼活动进行规范,其中不乏新的制度创设。

 

委托代理视频见证

 

在《民事诉讼法》下,外国当事人对内地代理人完成委托的方式有二:

 

授权委托书经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并寄交法院;

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

 

而依据《跨境诉讼立案规定》,外国当事人可向受案法院申请通过法官、当事人及代理人三方同时视频在线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委托手续进行确认,当事人无需再就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或授权面签,这为办理相关公证认证存在困难亦无法来华的境外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目前已经有相当数量跨境争议案件的外国当事人通过该方式完成对中国律师的委托手续,例如在深圳前海法院和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两起案件中,法官通过视频见证的方式帮助因疫情等原因无法办理公证认证的外国当事人完成了授权委托文件的签署。

 

证人在线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中早已有规定,证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出庭的,可通过在线方式出庭。为防止证人旁听案件或受到干扰,《在线诉讼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证人在线出庭的方式,要求证人在法院设置的在线作证室或其他指定的场所作证。

 

而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已经有法院通过在线出庭制度准许境外证人作证的案例。在(2020)鲁06民终5300号案件中,法院允许位于墨西哥的证人通过在线出庭的方式提供证言;上海海事法院也曾在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通过当事人双方各派人员前往巴西查看货物同时视频接入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证据电子化

 

《民事诉讼法》要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在线诉讼中除非法官另行组织线下举证程序,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均无法当面对书证的真实性进行核验。为此,《在线诉讼规则》提出了证据电子化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书面证据材料电子化,在证据形式规范且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合理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

 

证据电子化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在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问题。在笔者代理的某案件中,法官通过要求双方录制、上传翻阅证据原件的视频文件,并结合线上开庭时再次出示原件的方式完成了证据原件的核验。

非同步审理

 

在互联网法院审理实践基础上,《在线诉讼规则》将非同步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全部民事案件,调解、证据交换、质证、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程序均可以在时间上非同步地完成,法官可以分别对各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也可在不同时间发表质证意见或辩论意见。

 

非同步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降低诉讼参与人在立案、调解、出庭等诉讼程序投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特别是为跨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因时差难以协调开庭时间的情况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仍需当事人同意

 

在线诉讼虽然在提高诉讼效率及克服疫情有关障碍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与线下诉讼相比,亦有不足之处。例如,在核验证人身份、保障证人作证不受干扰、确保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等方面,线上诉讼仍面临挑战。同时,因为缺少面对面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法官难以根据诉讼参与人的情绪、肢体语言等对其言论的可信性进行直观判断,这在很大程度将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正因为此,《在线诉讼规则》下,线上诉讼程序的适用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在线庭审、非同步审理等在线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均应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且仅对同意一方的当事人适用。法院也需要在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及当事人的意愿后,谨慎合理地选择适用线上诉讼程序。

 

目前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出:“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见,在线诉讼活动有望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未来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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