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下午,国内首例集体诉讼——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宣判,一共五万多名原告获得赔偿总额近25亿元,创下此类案件赔偿总额之最。这份长达44页的判决书透露了哪些裁判观点?对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有哪些参考意义?我们将一一解读。
五万多原告从哪儿来?
在此前同类案件近二十年的审判历史中,最多的案件也仅有几千原告起诉,康美案原告却多达55326名。此前,我们在公众号文章《从康美案看中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一文中介绍了这种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即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其可以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所有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信息,并代表他们提起诉讼。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退出,否则视为默示加入原告群体,给予投资者保护机构特别授权。
据悉,本案大部分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都选择不退出,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免费代表他们索赔,不用付出任何诉讼成本,坐等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分配赔偿款。只有少量投资者基于其他原因,比如担心被告偿付能力不强,希望能单独起诉并将广发证券列为被告,而退出了集体诉讼。
此前的同类案件,一般主要靠维权律师通过互联网平台征集投资者,知名的维权律师能够征集到上百人,不知名的可能只能征集到几十人甚至几个人,使得整体索赔人数不多。但近些年也有突破十亿甚至二十亿索赔总额的案件开始出现。
所以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存在财务造假等恶性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实施了欺诈,行政处罚罚款或许还能承受(康美药业按照旧《证券法》仅罚款60万元),但伴随着集体诉讼制度的常态化,未来投资者索赔将成为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后最大的合规成本。
起诉48亿,为何只判25亿?
值得注意的是,康美案五万多名原告的损失共计48.66亿元,为何判决只支持了24.59亿元?细看判决书,法院在判决时扣除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可以简单理解为大盘或行业的整体下跌)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毕竟这部分不是因为上市公司欺诈投资者所导致的损失,由上市公司承担显然不公平。
但很遗憾的是,法院并没有扣除康美案本身经营不善等非虚假陈述事项所造成的损失,判决将其归结于没有法律依据,以及被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但事实上,扣除非系统性风险是《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应有之义,也被其他地区法院甚至广东省内的深圳中院采纳过。不过非系统性风险确实在精确测算上有一定的难度,上海金融法院曾经尝试引入金融工程学中常见的事件分析法进行测算,也值得学习。
自媒体引爆财务造假,
之后买入的投资者无法获赔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之后、揭露之前买入的投资者,至揭露时仍有持仓的,方才具备索赔资格。那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行为何时“揭露”,就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因为在此后买入的投资者都无法获得赔偿。
本案的揭露日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一系列自媒体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质疑之日。我们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抓住了揭露日的三个特性,即首次性、相关性和警示性。首次性体现在自媒体文章是首次揭露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相关性体现在自媒体的分析与证监会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具有一致性,警示性体现在自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后康美药业股价大跌。虽然自媒体不是官媒,但在互联网蓬勃兴起的当今,自媒体传播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广泛性,法院的这一裁判思路非常与时俱进。
独立董事要承担5%到10%的连带责任,
会不会倾家荡产?
整份判决看下来,最让人唏嘘的可能还是独立董事。承担5%到10%的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每个人都背上了一两个亿的债务。特别在康美药业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的情况下,如果普通债权不能全额偿付(通常会打折),那么独立董事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就很大。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独立董事通常也是被上市公司隐瞒的。他们一般都是会计师、大学教授、行业专家等知名人士,每年拿着并不算丰厚的独立董事津贴(平均每个人八万左右),承担着一旦爆雷可能倾家荡产的风险,权责利很难得到平衡。而这份判决或许可以敦促现任独董们兢兢业业当好“看门人”,但也或许会导致很多优秀的独董基于保守的风险偏好而选择辞职,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整个资本市场的损失。
审计机构和审计师都承担100%的连带责任,
冤不冤?
正中珠江已经不是第一家承担100%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但却是面临赔偿额最大的一家中介机构。我们通常也会对收了几百万甚至只有几十万审计费却要承担几个亿赔偿责任的审计机构抱有同情,但本案正中珠江的审计项目经理配合康美药业财务人员拦截询证函、将伪造的走访记录作为审计证据的行为,不可谓不恶劣。
对于审计机构来说,想要避免一案破产的结果,一方面需要自身切实提高执业水平和内部质控,将审计准则和内部底稿要求落到实处,抓好包括合伙人、项目经理、基层员工各层面人员的执业道德标准,提升整体合规意识;另一方面也需要司法裁判机构区分不同的恶性程度,对故意配合造假的仍然判罚全部连带责任以儆效尤,对于重大过失的则考虑根据过失程度限定一定的赔偿比例,对于一般过失的以审计收费为限等,让审计机构能够看到付出质控成本的实效,也更有动力进一步加强合规建设。
康美案并未就此落下帷幕,康美药业和马兴田等十二人的刑事案件也于民事案件宣判的同一天开庭审理,上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们未来将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民事、行政、刑事协同所带来的压力。在持续的重压之下,相信资本市场很快将迎来天朗气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