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政策简介
作者:王建霖 李越 时间:2021-11-05

引言

在近年来新冠疫情持续的背景下,线下消费受到极大冲击,跨境电商由于线上无接触的特点,迎来全球性的机遇,也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亮点。据统计,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高达1.69万亿元,增长31.1%,其中以出口为主,占比高达83.5%。跨境电商的出口经营者,除了面对国外电商平台下架、封号、关店等商业挑战外,还需要接受进口国海关的监管考验。由于不熟悉进口国海关相关法律,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在进口国发生合规问题的情况频发。本文以我国跨境电商最大出口国美国为例,介绍美国海关的基本架构和跨境电商监管政策,并提出若干合规建议,冀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有所助益。

一、美国海关的机构沿革及监管职能

 

1789年7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关税法》(Tariff Act of July 4,1789),随后在7月20日通过了《吨位税》(Duties on Tonnage statute),1789年7月3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规定管理关税和征收关税的相关法案,并建立了关税区。在此期间,先后由财政部长、财政部主计长及海关专员负责美国海关法的管理。1875年3月3日,美国财政部设立了海关司(Division of Customs),并设立了司长职位来管理该司。1927年,该司和财政部的特别代理处合并为海关局(Bureau of Customs),海关专员的职位职责在重新设置后,被任命为该局的首席管理员。1973年,海关局更名为美国海关总署(U.S. Customs Service)。2003年,美国海关总署解散,新成立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下称“CBP”)承担了海关总署的大部分职能。[1]

 

CBP现有32,000多名关员、农业专家、贸易和征税工作人员以及特定任务支持人员,管理美国328个海陆空出入境口岸,是美国最大的联邦执法机构。根据《2020年旅游和贸易财年报告》(CBP Trade and Travel Fiscal Year 2020 Report),CBP在2020财年处理了2.4万亿美元的进口工作,相当于3280万件入境货物以及超过2850万个美国入境口岸的进口货物集装箱,征收了约788亿美元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CBP作为美国第一个综合性边境安全机构,重点是维护国家边界和入境口岸的完整性,[2]包括平衡促进支持经济增长的合法贸易、保护美国公众和企业免受不安全产品、知识产权盗窃和不公平贸易行为等,执法时空及于商品到达美国入境口岸之前、商品到达美国的港口后,甚至在商品进入美国市场之后。根据《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中的《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以及《联邦条例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十九编《海关条例》(Title 19 Customs Duties)的授权,CBP具有监督进口商行为、查验进口货物合法性、扣留进口货物、决定知识产权是否受侵害及拒绝进口,以及违反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ttee,下称“CPSC”)、联邦环保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下称“EPA”)、食品与药品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下称“FDA”)、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下称“FCC”)等部门监管规定的违禁品查处等权力。

 

二、美国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政策

 

随着零售线上化的进程加速,电子商务在美国经济的增长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根据CBP发布的《电商策略目标》(CBP E-commerce strategy goals)[3],“自2000年以来,美国居民网上购物的人数增加了近4倍,从22%增长到了79%。电子商务的兴起导致了价值低于2500美元的出货量大幅增加,影响了海运、铁路和陆路入境口岸。到2017年财年末,一个快递枢纽的发货量在20年间增长了1000%,小批量发货”。同时,为了应对大体量查验业务带来的新挑战,CBP逐步制定了各类规定、战略计划、指南,形成了一套监管措施,以适应不断增长的跨境电商贸易增长数量和贸易复杂性。

 

(一)CBP对跨境贸易的监管总路径

 

CBP于2016年2月23日发布了“3D式”执法操作方案,显示了CBP如何通过对高风险商业活动的监测,打击商业欺诈以及阻止不合规行为,如增加保证金、加强对高风险进口产品的定位和检查,以及对指控进行迅速和彻底的审查,以确保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这也为CBP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提供了总的指导路径。

 

 · 1.Detective:监测高风险活动 · 

▷ 对于高风险的产业加大检查、监测、核查、实验室测试、目标审计

▷ 集中处理10个产业的不合规风险

▷ 展开全国性定位以识别不合规贸易

▷ 使用监测性数据以识别疑点进口物

▷ 利用电子监控、智能设备、行业协作手段来识别高风险贸易

 

 · 2.Deter:威慑不合规行为 · 

▷ 以改变违法者行为为最终目标来评估民事处罚

▷ 增加保证金,以阻止公然违规者继续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 扣押违禁品

▷ 对违法的担保人采取法律手段来收取关税

▷ 适当的情况下,对于已结案件披露违规者的名称

▷ 宣传CBP在打击违反贸易合规行为和贸易诈骗的成功案例

 

 · 3.Disrupt:阻断欺诈行为 · 

▷ 与ICE联合执行民事处罚

▷ 对有经常性未付债务的进口商实施制裁,要求除担保外还需预付货款

▷ 行使法定的传唤权

▷ 全方位使用执法手段阻断海关法违法者的行为

 

CBP通过与美国各行业、47个美国合作机构以及外国政府协调合作,检测全球供应链中的异常情况、趋势和违规行为,以锁定高风险货物并促进合规。通过与ICE合作,CBP能够打击非法利用美国贸易的犯罪组织,并在边境内外开展执法行动,以确保美国平等竞争的贸易环境。

 

(二)针对跨境电商的电子商务战略方针(E-Commerce Strategy)[4]

 

CBP的电子商务战略方针旨在使其能够正确对违规行为采取措施,并且解决全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转变带来的各种复杂性和挑战。该战略方针围绕四个原则性的目标展开:

 

1

加强法律和监管权力,使CBP和机构间合作伙伴更好地应对新的挑战。该目标项下需要具体落实改建风险划分的分工工作、加强与国内外关联方的联系以解决小包裹运输的问题、制定相关电商激励政策等工作。

2

加强和调整所有受到影响的CBP业务环节,以应对因电子商务业务迅速增长创造的新的供应链动态。比如利用网络布控等新型技术以确认高风险的电商包裹,同步优化CBP的内部人力物力。

3

通过执法手段以及激励措施推动私营部门的合规性,如通过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合作,来加强针对电子商务运输执法手段。

4

促进电子商务国际标准的提升,以支持经济的发展。比如促进电商业务的交流学习,以及教育电商群体以增进其加强对跨境贸易法律的认知。

(图片来源于CBP官网)

 

(三)“321条款”(Section 321)

 

(图片来源于CBP官网)

 

321条款是《1930年关税法》及其修正案(见19 U.S.C. § 1321(a)(2)(C)条款)授予CBP提供行政豁免的权利,对每人每日进口的货物(除了礼品或者家庭生活用品)累计金额不超过800美元(该标准从2016年3月起从200美元提高到800美元)的部分免收关税,这种豁免被称为“低额豁免”(de minimis)[5]

 

自2019年7月23日起[6],CBP在联邦公报中发布了一项通知(84 FR 35405),计划开展一项“321条款计划试点项目(voluntary Section 321 Data Pilot)。试点参与者需要同意在物品运至美国之前以电子形式预先向海关上传某些电子数据,如所有的参加者都需要提供的是[7]:参与者代码、申报者类型、货物追踪号码、主订单编号、运输种类(空运、货车运输、铁轨运输)等;承运人还需要相应增加装运人的名称和地址、最终交付者的姓名和地址、产品说明、安全扫码标识、交付标准、产品描述等;线上平台需要相应增加销售者和收货人的名称与地址、卖方线上平台的点名、产品图示、线上价格等以便满足根据321条款的货物释放资格。根据CBP发布的最新通知,该项试点计划将会延续到2023年8月。CBP将利用该等预先提供的信息来加大对低额度交易的采集力度,从而加强对跨境电商的监管,以有效识别和锁定高风险货物,参与者也可以从快速通关过程中获益。[8]

 

(四)《电子商务合规指南》(E-Commerce Elements of Compliance)

 

CBP还发布了《电子商务合规指南》(E-Commerce Elements of Compliance)[9],为国外出口商提供了基础的合规指引。国外出口商遵守该份指南能够减少被CBP拦截、扣留的风险,以期迅速清关。与中国海关重点关注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原产地、监管条件等核心申报要素相似,CBP《电子商务合规指南》也集中于类似项目。

(图片来源于CBP官网)

 

三、企业合规风险及预防建议

 

根据CBP的执法重点及我们的服务经验,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经营者的合规风险主要集中于以下领域:

 

(一)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不仅是跨境电商出口经营者在中国海关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在进口国海关同样面临类似问题。据统计,仅2019年,CBP对涉及违反知识产权规定的查扣就达到27,599批次,涉案总值约为15亿美元,其中约有66%(涉案总值约为10亿美元)的产品来自中国,即平均每天就有约50件来自中国的货品被CBP查封。

 

美国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体系与中国海关较为相似。CBP实行与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相似的权利备案系统(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Recordation)。商标和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所有人在该系统登记后,CBP将根据数据库的备案信息,主动发现在美国及其海外属地(包括波多黎各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侵犯企业商标和版权的行为。如果CBP认为相关商品包含可疑的侵权或假冒产品,CBP将扣留该批商品,并快速联系权利持有人以验证商品的真实性。进口商虽可在7个工作日内对扣留提出异议,但仍将承担货物滞港成本及潜在的后续处罚风险。

 

因此,建议企业在通关前甄别本企业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索取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资料。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建议及时在CBP进行备案。其他商品可提前在CBP系统进行查询,避免货物到港后发生扣货风险。

 

(二)出口管制问题

 

随着近年中美关系的复杂化,美国政府频频利用贸易壁垒对中国重点企业、重点商品进行打压。根据美国《1930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见19 U.S.C. §1307)第307条款的规定[10],美国政府禁止全部或部分地进口外国供应商通过强迫劳动或契约劳工(包括强迫童工)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在该条款项下,CBP可在极低的证据门槛下,对“合理、但并非确凿地(reasonably, but not conclusively)”表明可能是利用强迫劳动力生产的相关货物,发出暂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s),禁止相关货物进入美国,后续还可能采取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措施。据统计,截至2021年上半年,CBP发布了50个暂扣令,其中7个是在2021年上半年发出,涉及696票货物被扣留。据公开资料显示,涉及我国的商品包括新疆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Hoshine Silicon Industry Co. Ltd)生产的硅基产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的棉花和番茄产品,以及大连海洋渔业集团(Dalian Ocean Fishing Company)的海鲜产品(包括含有该公司海鲜的金枪鱼罐头和宠物食品等)。

 

进口商可以在90天内向CBP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货物并非利用强迫劳动所制造。但进口商要收集足够证据存在极大难度,而且进口商还需承担货物滞港期间高昂的仓储成本。除此之外,进口商的另一个选择是将受暂扣令限制的货物转运第三国,但同样会面临不菲的经济损失。

 

因此,建议企业因应美国海关的贸易禁令,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合作,甄别本企业的出口商品及供应链。在此基础上,提前评估合规风险,妥善设计货源采购地、商品出口国等贸易模式,避免货物到港后发生扣货情况。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问题

 

“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所管辖的影响国际货物贸易的技术措施的统称,也是企业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必要遵循和“前提条件”。只有当产品经检验、检测、检疫、注册、监管,符合该国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等技术要求,取得相关认证证书,才能进入该国市场销售。在美国,CBP与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联邦环保局(EPA)、食品与药品局(FDA)、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等部门开展协作,实施相关领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比如,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烟花爆竹及其他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的消费品,需要取得CPSC的认证。2020财年,CBP查获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共计9382件,总价值达到2160万美元。另据我国海关总署调查,2019年,我国19.68%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影响,因遭受退货、销毁、产品降级或者丧失订单等所发生的直接损失额达692.08亿元,因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检测认证等新增加成本161.14亿元。

 

因此,建议企业在通关前充分了解出口商品的技术认证状态,以及进口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企业除了可以从采购商、国外经销商、协会、检测机构等途径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信息外,还可以通过“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网”等相关网站获取。此外,我国设立了TBT/SPS咨询点(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设于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法规研究中心,统一代表中国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向其他WTO成员进行咨询。对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情况不明的,企业可向主管地海关反映,通过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咨询。

 

结语

“预防胜于治疗”。跨境电商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也同时面临着商业交易与政府监管的双重考验。熟悉进出口国海关监管规则,预先研判进出口合规风险,未雨绸缪做好商业安排,有助于进出口企业最大限度避免经营损失,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

注释

[1] https://www.cbp.gov/about/history/1789-first-congress-provides-customs-administration

[2] https://www.cbp.gov/about/012history

[3] https://www.cbp2.gov/document/guidance/cbp-e-commerce-strategy

[4] https://www.cbp.gov/trade/basic-import-export/e-commerce

[5] https://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assets/documents/2020-Aug/Section-321-Data-Pilot-vs-Entry-Type-86-Test_v1-1.pdf

[6]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1-08-30/pdf/2021-18655.pdf

[7]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19-07-23/pdf/2019-15625.pdf

[8] 田仲他,《美国“低值”跨境电商物品监管的经验及启示》,中国经贸,2020年第三期

[9] https://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assets/documents/2020-Jan/E-Commerce%20Compliance%20Guide%20for%20Online%20Sellers.pdf

[10] 19 U.S. C. Code § 1307.Convict-made goods; importation prohibited:

All goods, wares, articles, and merchandise mined, produced, or manufactured wholly or in part in any foreign country by convict labor or/and forced labor or/and indentured labor under penal sanctions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entry at any of the po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importation thereof is hereby prohibited, and the 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 is authorized and directed to prescribe such regulations as may be necessary for the enforcement of this provision.Forced labor”, as herein used, shall mean all work or service which is exacted from any person under the menace of any penalty for its nonperformance and for which the worker does not offer himself voluntarily.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term “forced labor or/and indentured labor” includes forced or indentured child labor.

 

微信公众号 ×

使用“扫一扫”即可添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