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the Qs be with you | 钱塘江畔引外资,杭州QFLP试点办法解读
作者:王勇 路银雷 叶郁欣 时间:2021-10-11

作者:王勇、路银雷、叶郁欣

2021年9月30日,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投资促进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联合发布了《杭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杭州QFLP办法”)。杭州成为浙江省继嘉善之后第二个开展QFLP试点的地区,为浙江省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聚集外资的蓝图添色增彩。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制度是境外投资人参与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渠道,于2010年底在上海首开先河,随后北京、重庆、深圳、海南等二十多个地区均出台了相关的QFLP试点政策。

 

自QFLP试点制度诞生之日起,本团队主办了大量有代表性、突破性的QFLP基金项目,包括近期刚刚完成的浙江省嘉善首支QFLP基金项目,赢得了客户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广泛认可。结合本团队在该领域近十年的实践经验,我们对杭州QFLP办法的要点总结如下:

 

一、试点基金设立的主要模式

 

根据杭州QFLP办法的规定,试点企业包括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市试点联审工作成员单位认定并按规定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投资业务的企业;

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发起,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认购、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一支或多支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杭州QFLP办法第四条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为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即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外资”的业务模式。

 

二、试点企业相关条件

 

1. 落地要求

 

根据杭州QFLP办法的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为新设,也可从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既存私募基金管理人”)中认定。

 

试点企业原则上需在杭州自贸区范围内注册登记。既存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在杭州市的,经市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同意,原则上可不迁址,仍需接受试点基金所在地的监督管理要求。因此,基于杭州QFLP办法的规定限制,目前在境内其它城市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无法在杭州直接申请发起设立试点基金。考虑到基金业协会对于新设基金管理人的收紧,这一要求可能对杭州引进其他地区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带来限制。

 

2.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条件

 

杭州QFLP办法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从股东资质、出资金额、高管人员、研究团队、协会登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限于金融企业、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国际知名VC/PE投资机构或最近年度市值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杭州上市公司。此外,杭州QFLP办法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立足杭州战略产业发展,组建行业研究团队,聘请外部专业投资顾问,该要求在各QFLP试点地区中较为少见。

 

我们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具体申请条件总结如下:

 

 

3. 试点基金申请条件

 

杭州QFLP办法要求试点基金目标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对投资者提出了净资产及单笔投资金额等要求。我们对试点基金的具体申请条件总结如下:

 

 

三、试点企业设立运作流程

 

 

1. 试点联审工作机制

 

杭州建立试点联审工作机制,市试点联审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贸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市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 试点申请材料

 

根据杭州QFLP办法,新设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除填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新设申请表,既存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填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认定申请表外,还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3. 实体注册及协会登记/备案要求

 

根据杭州QFLP办法,新设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在取得试点联审意见3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过期需重新申报试点联审意见;试点基金在完成企业注册后,办理外资结汇手续。按现行规定应到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试点企业,在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需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

 

四、试点政策主要亮点

 

1. 允许使用境外人民币出资

 

由于跨境人民币与外汇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外汇管理局监管,目前一些试点地区的QFLP制度中并没有明确允许境外投资者使用境外人民币出资。而杭州QFLP办法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这无疑拓宽了持有离岸人民币资金的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内地市场的渠道。

 

2. 灵活调剂各单支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

 

与目前大部分试点地区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拟发起的不同试点基金分别审核并授予境外资金募集规模不同,杭州QFLP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试点基金,各单支基金募集的境外汇入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市试点联审成员单位建议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换句话说,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批准的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内,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支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该项规定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境外资金募集提供了更大的灵活空间。

 

3. 明确境外资金可用于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

 

对于一些投资机构较为关注的夹层投资、不良资产投资等业务类型,杭州QFLP办法明确试点基金募集的境外资金可用于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尽管如此,对于拟进行夹层投资或不良资产投资的基金,鉴于基金业协会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版)中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向债权、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标的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在实践中该等基金的备案可能会因其特定的投资安排仍存在一定障碍。

 

但同时,杭州QFLP办法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试点基金不得使用募集的资金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基本限制了试点基金再通过ODI投资境外项目的途径。

 

五、总结

 

根据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杭州股权投资报告》,2020年杭州市投资机构募集基金数和投资案例数均排名全国第四。2021年,杭州聚焦推进数字经济,杭州市有望持续成为投资热土。我们相信,QFLP试点制度的开展,不仅将吸引更多的投资机构落地杭州,也将为浙江省聚集外资、扩大开放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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