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20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香港计划对在香港营运的私募股权基金附带权益提供税务优惠、香港政府2020年8月公布了《为附带权益提供税收优惠的咨询文件》(Proposal to Provide Tax Concession for Carried Interest)(“咨询文件”)并向行业征询首次意见之后,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于2021年1月4日进一步开会并讨论了相关立法建议[1](“新立法建议”),并预计在2021年1月底向香港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如获通过,附带权益税务优惠安排将溯及既往至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由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收取或应累计的合资格附带权益。
根据我们对新立法建议的解读,理解其核心宗旨和咨询文件基本一致,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任何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人,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予合资格附带权益发放者,并且该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人满足相关实质活动的要求,那么合资格附带权益发放者用合资格交易中产生的利润向其分配的合资格附带权益将享有优惠税率。”相较咨询文件而言,新立法建议对前述各要素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经过初步对比,我们理解新立法建议在条文方面有以下实质进展:


基于上述比较,我们理解新立法建议无疑对在香港运营的私募基金释放了很多重大利好消息,特别是零税率提供了税务确定性及最大程度优惠,增强了私募基金到港运营的信心。如果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相信其将与香港政府此前出台的香港统一基金免税法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等一系列量身订造的法规相辅相成,从而形成一个稳健发展的在岸基金法律生态体系,以此吸引更多的私募基金来香港运营、推动香港本地的投资管理服务的发展。
注释
[1]见香港立法会2021年1月4日公布的CB(1)417/20-21(05)号文件。
[2]根据新立法建议第9条的规定,创新科技署设立的创科创投基金也属于合资格附带权益发放者。
[3]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银行业条例》(第115章)的规定,认可财务机构指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4]根据《税务条例》第20AN(6)条的规定,“合资格投资基金”为至少有五名投资者并符合若干有关资本认缴和净收益派发规定的基金。
[5]根据《税务条例》第20AN(4)条的规定,来自附带交易的营业收入不得超过来自合资格交易及附带交易的总营业收入的5%。
[6]根据新立法建议第10条的规定,如某对冲交易属于私募股权交易的组成部分,而该对冲交易的利润亦涵盖在私募股权交易的累计损益,用以计算附带权益,则该对冲交易所衍生的附带权益或可获税务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