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做出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本文旨在对全国开展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从立法到实践进行简要回顾及梳理,力求从中窥探该项举措为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及社会经济带来的积极意义。
立法层面: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为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预留了空间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组分别提供了《民法典分则各编学者建议稿》,两者均建议规定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
《民法典》顺应了建构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要求,删除了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机构预留了空间。
同时,于2019年11月22日新修订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附则中亦规定,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办法》为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从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等方面提供了一条可供参考适用的路径。
实践层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4月即已启动试点将部分城市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职能转移给中国人民银行
为便利线上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5月25日上线试运行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并于2018年8月31日起在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武汉市上线运行,后于2018年12月28日起在全国上线运行。
为推进动产担保在不同主管登记机构间的统一登记,北京、上海、重庆和广州在全国率先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北京、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30日起,重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8日起,将原归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四类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抵押登记迁移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四个城市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行动从实践层面试行并夯实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实操性。
进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方法步骤及关注事项
根据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此前已进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无需办理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对2021年1月1日后新办理的担保登记,应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且由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将不会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人民银行2019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过往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经验,对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关注事项简要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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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主体:
对于申请办理登记的主体,应当为质权人或者质权人委托的他人,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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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在中登网(www.zhongdengwang.org.cn)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上进行,登记步骤如下:
◈注册用户:申请登记的质权人或者质权人委托的他人首先应当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录入登记信息:申请登记填写的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而是否将类似主债权金额等信息作为登记内容一并填写则可以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进行约定;
◈获得登记文件:在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后,登记公示系统将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至此,质权人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完成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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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查询: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通过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要查询的对象为单位出质人的,可以通过输入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要查询的对象为个人出质人的,可以通过输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同时,在已获得登记证明编号时,可以通过输入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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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质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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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初始登记和展期登记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件30元/年,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服务收费为每件10元/次。查询不收取费用,其余登记服务暂不收费。
根据此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服务费用计算方法为根据登记申请人在系统中选择的“登记期限”(即在系统中的“公示年限”)计算费用,如1笔初始登记的登记期限5年,则系统将该笔登记对外公示5年登记期限,登记服务费用为:30元×1笔×5年=150元。
此次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意义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作用在于通过登记,向公众告示特定标的物上存在的担保权利。一方面,可以使相关第三人能够直接从外部获知特定标的物上权利状况,了解权利归属,从而事先预防权利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在现实存在权利冲突和矛盾时,为司法仲裁机构判断权利优先顺位提供独立、有公信力的客观依据。
实践中,相关债权人若拟接受动产或权利等担保物的物权担保,其必然需要事先准确判断担保物上是否存在其他在先担保权人,进而判断其债权能否通过实现担保物权而优先受偿。正因为此,担保物权公示制度的关键目的之一,在于建构明确、精准、可预见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规则。
因此,若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进行统一,再配置统一的受偿规则,将促进商业交易效率。
过去我国动产担保登记牵涉管理部门较多,彼此割裂,不同的规章制度和不同的办理程序、公示方式等不仅影响了企业担保登记业务的办理效率,也造成担保公示查询的不便。金融机构由于掌握企业全面动产权利信息的不便利,对于权利担保融资的信心不强,亦导致金融风险偏高。此次实现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全国统一登记后,有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资金筹措的效率以及降低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