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你未必知道的那些事
作者: 朱光辉 岳宁 时间:2020-11-10

商业贿赂并非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若干罪名的统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主要有八个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

 

商业贿赂犯罪的核心是职务、职权与利益的交换,所以该类犯罪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打击和预防的重点。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强,为打击更加隐蔽的商业贿赂犯罪,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及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分别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间较长,公众对其构成要件相对较为熟悉,2015年增设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大部分人知之甚少,甚至部分人还停留在之前关于风险隔离的认识误区。本文结合法律、司法解释,根据裁判规则,探讨商业贿赂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有关问题,以期为读者在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借鉴。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构成要件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行贿与受贿是对象犯,但2009年至2015年期间,刑法并未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纳入刑法体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才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要了解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首要要清楚它的对象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受贿罪。

 

《刑法》第390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行贿罪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可达十年有期徒刑。

 

如何认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根据《刑法》第390条之一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象除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一类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关系密切的人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关系密切的人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从检索的相关案例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同事、朋友、保姆、情人、司机,甚至医患关系都被认定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

 

在(2012)天秦刑初字第119号案件中,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秦州区教育局局长罗某某自2003年至2009年长期保持医患关系,系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在(2019)鄂0205刑初19号案件中,法院判决:“魏某某主体身份符合刑法规定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魏某某、刘某某的笔录证实二人自2014年认识以来,经常一起聚餐。从二人聊天记录亦可证实二人经常相约出游。足以证实魏某某与刘某某已形成较为密切的朋友关系。”

 

本文检索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实施以来所有的案例,虽然被告人或辩护人将行贿对象是否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作为辩护的重点,但法院判决基本上都没有采纳相关辩护意见。由此也警示大家不管行贿的对象是谁,只要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般都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不以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为前提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人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一直是辩护的重点,但根据相关裁判规则,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不影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认定。

 

在(2016)晋0110刑初6号案件中,法院判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意见,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客观上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一般不影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成立,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在(2014)东刑初字第188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为使其丈夫免受或减轻处罚,送给王某现金10万元,其目的是让王某帮其打听、过问其丈夫的案件,违反相关法律、政策等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即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至于该种利益是否最终能够实现,并不能对本案的定性产生影响。”

 

在(2019)甘0104刑初192号案件中,法院判决:“本案中马某给徐某退钱,是因为未能帮徐某办成请托事项,徐某主观上存在利用马某的影响力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给付财物的行贿行为,犯罪过程已经完成,行贿罪已经既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中“变相行贿”的认定

 

有些人对于行贿的认识还停留在直接的物质利益输送上,殊不知其隐蔽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根据裁判规则,很多案例对行贿的认定可能超出了普通人的认知。

 

1、通过不正当的方式索要合法利益,构成行贿罪

 

在(2017)鲁1525刑再1号案件中,法院判决:“虽然要的修路款本身是合法的利益,任某某也未获得任何利益,但是任某某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方法为他人要回修路款,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应当认定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这就是理论上常提到的程序不正当。

 

2、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特定关系人领取工资但未实际付出相应劳动

 

在(2019)皖03刑初10号张某1受贿案中,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1的姐姐张某2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自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从张某1公司领取工资和奖金23.2万元,并告知张某1,张某1构成受贿。”因此,在贿赂案件的辩护中,工作与报酬的合理性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3、将工艺品、收藏品以高价直接出售给请托人,属于变相贿赂

 

若特定关系人将其持有或者自己创作的工艺品、收藏品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售给请托人,同样可能构成变相收受贿赂。其他常见的变相贿赂的类型包括:通过赌博支付赌债、通过助学基金或者奖学基金资助特定对象上学、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名义。

 

综上,在商业交易中,有些人误认为贿赂只要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只要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将财物甚至非财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就不会有刑事犯罪的风险,但殊不知其实已经触及了刑法的底线,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将违法犯罪行为杜绝于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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