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27日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新规”)。类案检索新规的出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特别是劳动风险管理将产生深远影响。任何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败诉都可能引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性风险爆发,企业需要尤其重视风险防控。
类案检索新规的出台
类案检索新规的出台并非一蹴而就,在此之前最高院、北京市高院、江苏省高院、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以及深圳中院等均有发布类案检索的相关文件。类案检索新规则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不仅确定了类案检索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适用,而且提升了类案检索机制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具体操作的标准和方法。类案检索新规要求在诸多情况下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并要求法官应当参照或参考作出裁判。
之后,最高院和人社部在第一时间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的指导性案例,各地法院也在陆续发布相应指引文件等。可以预见,类案检索新规将对我国司法实践,包括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产生深远的重要影响。
类案检索新规将对企业劳动风险管理影响深远
根据类案检索新规定义,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根据类案的不同性质,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类案作出裁判或可以将类案作为裁判的参考。
类案检索新规为企业带来了新的系统性风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具有统一化、类型化的特点,这意味着企业所涉劳动争议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等方面很容易构成类案情形。一旦败诉形成在先类案,其后所涉争议很可能延续该不利判决,且不利判决可能诱发新一轮类案诉讼出现,这可能给企业带来“塌方式”的人力资源风险爆发,以及增加劳动纠纷应诉成本。但反之,一旦胜诉形成在先类案,其后所涉劳动争议也很可能延续该有利判决,这将对后续潜在的类案纠纷带来“劝退”效果,降低后续的劳动纠纷应诉成本。因此,劳动争议不论标的数额大小,只要可能构成类案,都会成为风险很大的纠纷案件。
系统性风险首当其冲地表现为诉讼风险。类案检索新规使得单一劳动案件的影响力可以超出个案本身,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和相似事实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效力。本省或直辖市以外的类案虽然不属于法定类案,但也可能在实施类案检索时被审判人员了解到,进而产生相应程度的影响。类案检索新规出台后,除同时发生的案件可能同判以外,近年内类案、同一法院及上级法院审理的类案、模式相似企业的类案都有可能成为影响企业劳动争议结果走向的重要因素。此外,近期我们也注意到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有可能采用了类案检索机制进行裁决的情况。
类案检索新规的出台也意味着,以往立法与司法存在空白或模糊的不少问题,已经因为类案而变得明确。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也应当及时进行类案检索研究,有效地把握规则和遵守规则,获得更好的合规管理效果。
类案检索新规出台后企业的应对建议
根据法院发布的统计数据,企业全部胜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占比很低。在疫情和贸易争端的经济背景下,劳动争议案件频发,企业面临数量不低的劳动争议挑战。类案检索新规的出台,对劳动争议的风险和收益都带来了很大的“杠杆效应”,使劳动争议案件类案的重要性大幅度增加。
企业需要及早评估类案检索新规对自身产生的影响,强化人力资源合规建设和风险防控应对的投入。企业尤其要高度重视可能构成类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投入更多资源,寻求更高专业程度的外部律师支持,全力追求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利裁判结果,或者及时达成适当的调解。
结语
挑战与机遇是并存的,我们认为类案检索机制会成为具有卓越管理能力的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绝佳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