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选定具体参与调查的人员。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参与调查的人员要精简,特别在调查的初期,参与的人员一定要少;二是对参与人员进行背景审查,以确定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事项没有可能影响职务的特殊关系;三是材料提供人员并不是参与调查的人员,不需要让他们获知相关调查信息,可以在调查人员和材料提供者之间设置一定的隔离环节。
不同的被调查对象,调查的方向(指某一个或某数个舞弊和贪腐行为)也有很大不同。有的情况下调查仅需围绕某一个贪腐的罪名或某一个舞弊行为开展即可,有的情况下则需要围绕该被调查人员所有的可能贪腐或舞弊的行为开展调查。
首先,审查书证。书证包括所有涉及的合同、各种报告、申请、批示、批复、检查检验报告等。
第三,审查相关数据。如网络数据、仓储数据、邮件往来、微信记录、短信记录(如可能)等等。
第五,与涉及人员谈话。如某一环节的经办人、被调查对象的上下级、业务相对方、相关的客户、供应商等。
以上为一般顺序,特殊情况下应灵活调整。
(二)、打草惊蛇。大张旗鼓展开调查,财务审计、人员谈话等措施同步进行,营造一种大兵压境不达目的不收兵的氛围,从而让被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惊慌失措,露出马脚,从而获取证据。
(四)、直捣黄龙。直接与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谈话,阐明利害关系,让其对相关事项作出回答。直接到违法犯罪现场调查取证,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共同进行,从而获取关键证据。对涉案人员两人以上的,应采取宽严不同的政策进行分化。
一是查无可查。如前文所述,财务账证、书证、物证等等,企业能查的已经都查了,其余的如银行交易清单、通话记录、外部人员谈话等,仅凭企业自身力量已经无法再深入调查。
三是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虽然仍然属于间接证据,但根据这些材料,一般人均认为极有可能存在犯罪时。
五是涉案人员存在离职、出境、逃跑等妨害调查的情形。
近年来,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舞弊和贪腐案件屡见不鲜,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有的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有的案件内外勾结掏空企业,有的案件行为隐蔽手段翻新。这些舞弊和贪腐行为,严重破坏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有的甚至直接危害企业的生存,成为困扰企业经营者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主要讨论非国有企业应如何依靠自身的力量,有效开展反舞弊和反贪腐调查,从而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打下基础。
本文讨论的贪腐,主要是指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文讨论的舞弊,主要是指除前述贪腐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计算机和网络数据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等。
非国有企业的舞弊和贪腐案件,构成犯罪时由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然而现实中企业自身的反舞弊和反贪腐调查存在诸多困难,如缺乏有经验的调查人员、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等等,这些困难使企业往往无法在报案前就取得相关的证据。企业虽然对某人或某事有重大怀疑,但到公安机关报案时却因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导致公安机关不介入调查或不立案侦查。有时公安机关即便介入调查,但因企业配合不力等原因,无法取得相应证据,最终无法立案侦查。
那么,企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应如何依靠自身的力量有效的开展反舞弊和反贪腐调查呢?笔者结合以往经办案件的经验,对相关问题作一些讨论,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首先,应选定调查的直接指挥者。直接指挥者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与被调查对象或事项没有关联;二是具有一定的职务和独立性;三是其报告工作的对象是企业的最高负责人;四是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一般而言,企业负责人不宜担任直接指挥者。
第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外聘审计人员和专业调查人员。外聘人员有其优势,一是专业性强,能使调查更加高效;二是与企业的人员不存在同事关系,没有顾虑,更加客观。
因此,调查人员即便获知了某一线索或有某一怀疑的事项,也不应过早的限制调查范围和方向,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被调查对象的职务、权限、管辖的企业等确定调查的范围和方向,往往会有意外的收获。
其次,审查财务资料。如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发票收据等等,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审查相关物证。如涉及的房屋、车辆、产品、设备等等。
第六,与被调查对象谈话。被调查对象为多人的情况下,可以按先次要后主要的顺序进行谈话,或者同步进行。
(一)、声东击西。调查的消息过早泄露,很容易导致串供、毁灭证据或逃跑等影响调查的情况发生。因此,调查人员应尽可能隐蔽调查的意图,可以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的名义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或以调查其他公司、其他人相关事项涉及到为由调取相关材料
(三)、调虎离山。如被调查对象在公司担任一定的职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调离所在部门或所任职的公司和地区,再开展调查。对于关键岗位的人员涉案的,可以岗位交流的名义将相关人员调离该岗位,再开展调查。
以上为常用的几种谋略,中华文化博大精深谋略多种多样,调查人员应加强学习,并根据不同案件不同情况灵活运用。
二是再查可能打草惊蛇。有的案件并不需要担心打草惊蛇,但有的案件则需要高度保密,特别是进一步调查可能导致涉案人员有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危险时。
四是经过调查,已经获得某些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
总之,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企业的经营者在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工作时,应综合以上五个方面,以最大可能的取得成效。限于篇幅,有许多具体的调查手段本文尚未展开阐述,比如如何进行调查谈话、如何审查财务账证等,有待另行撰文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