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田里的守望者(三)—— 对CFIUS的最新观察
作者:王勇 卢羽睿 何天程 时间:2020-05-20
[1]。

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即“BIS”)近日连续重拳出击,先是删除了《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即“EAR”)中的民用最终用户的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 Civil End Users,即“CIV”),使得因国家安全原因受到管制的物项(national security-controlled items)输出到D:1清单上(包括中国在内)的特别关注国[2]前,需要向BIS申请许可证,从而对中国进行定向“打击”[3];继而修改《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oreign-Produced Direct Product Rule),以限制华为使用美国技术和软件在海外设计和制造半导体的能力,旨在进一步切断全球芯片产业与华为的联系。

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市场也愈发关注CFIUS给交易带来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中国元素的交易。CFIUS也未因疫情的影响而停止对相关交易的审查。

 

 

 
实践中,比强制申报[4]更难判定的是属于自愿申报的交易,我们在《麦田里的守望者——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出台新规》中也提到财政部的最终目标是取消关键技术与“27类行业”的定义关系,进而采用出口许可(Export Licensing)制度。从我们的实践经验来看,当某一美国公司的产品和相关技术被列为EAR99或在其他仅受反恐因素影响的ECCN编码[5](且不受制于其他出口管制机制)中时,对该美国公司的投资,
  • 非控制性的外国投资:不受制于强制申报,大概率也不受制于自愿申报;

  • 控制性的外国投资,或者外资收购:不受制于强制申报,但是否自愿申报取决于交易双方对风险的容忍度。因为当该交易仅需自愿申报时,未申报不会受到CFIUS处罚,但是CFIUS保留随时调查的权利(包括在交易交割后,如昆仑万维取得社交网络公司Grinder控制权3年后,CFIUS要求昆仑万维应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出售其持有的Grinder100%的股权

    2
    新兴技术和基础技术

 

 

二、 费用

 

 

 

  
1. CFIUS审查是一门“玄学”,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受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导向影响更大。建议交易方应提前聘请CFIUS的专业律师判断相关交易被CFIUS审查的可能性。对CFIUS审查风险较高的行业(尤其是涉及“27类行业”和敏感个人数据),还是建议主动向CFIUS进行申报,并最好在正式申报前能通过CFIUS专业律师与CFIUS进行非正式磋商,以提交适合的文件,缩短正式审查的时间,并提高通过审查的成功率。
 
 

https://mp.weixin.qq.com/s/UXcvO8vSkUGCGSF-e-QxtQ

https://www.law.cornell.edu/cfr/text/15/appendix-Supplement_No_1_to_part_740

https://mp.weixin.qq.com/s/9Tve-duGIbzvXNxOzLPEVA

[5]ECCN编码为五位基码,第一位是数字,即“商品控制类别号(Categories)”,如3电子/4计算机/5电信和信息安全/6激光和感应器/7导航和航天;第二位是字母,即“产品组(Groups)”,包括A设备、组件和零件/B检测设备/C材料/D软件/E技术;第三位是数字,即“控制理由(Order of review)”,如0国家安全(军品两用控制)/1导弹技术/2核不扩散/3生化武器/9反恐、犯罪控制、地区安全、短缺和联合国制裁等;第四位是数字,是对第三位数字的进一步说明(Entries);第五位是数字,是同类产品的序号,以示区别。此处的受反恐因素影响的ECCN编码指第三位数字为9的ECCN编码。如和芯片行业紧密相关的ECCN编码3E991、4E992、4E993或5E991。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3a9e92cc-bba6-4cc7-a23e-6bcd76ed6ee8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04/29/2020-08916/filing-fees-for-notices-of-certain-investments-in-the-united-states-by-foreign-persons-and-certain

 

[1]

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即“BIS”)近日连续重拳出击,先是删除了《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即“EAR”)中的民用最终用户的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 Civil End Users,即“CIV”),使得因国家安全原因受到管制的物项(national security-controlled items)输出到D:1清单上(包括中国在内)的特别关注国[2]前,需要向BIS申请许可证,从而对中国进行定向“打击”[3];继而修改《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oreign-Produced Direct Product Rule),以限制华为使用美国技术和软件在海外设计和制造半导体的能力,旨在进一步切断全球芯片产业与华为的联系。

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市场也愈发关注CFIUS给交易带来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中国元素的交易。CFIUS也未因疫情的影响而停止对相关交易的审查。

 

 

 
实践中,比强制申报[4]更难判定的是属于自愿申报的交易,我们在《麦田里的守望者——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出台新规》中也提到财政部的最终目标是取消关键技术与“27类行业”的定义关系,进而采用出口许可(Export Licensing)制度。从我们的实践经验来看,当某一美国公司的产品和相关技术被列为EAR99或在其他仅受反恐因素影响的ECCN编码[5](且不受制于其他出口管制机制)中时,对该美国公司的投资,
2
新兴技术和基础技术

 

二、 费用

 

三、 中国投资者该如何应对
  
2. 持续关注美国政府对新兴技术和基础技术定义的变化,我们也会为广大客户第一时间提供相关的专业资讯。

 


注释:
[1]关于对最终规定的深入讨论,请参阅我们于2020年1月22日发表的《麦田里的守望者——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出台新规》

[2]请参见:

[3]关于对删除最终许可例外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我们于2020年5月17日发表的《麦田里的守望者(二)——与美国出口管制有关的最新变化》

[4]Fact Sheet: Final CFIUS Regulations Implementing FIRRMA,第二页。

[6]例如昆仑万维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对社交网络公司Grinder进行收购,2016年第一次收购完成后即获得Grinder的控制权,第二次完成收购后即获得Grinder100%股权。上述两次交易均未向CFIUS进行申报,CFIUS也未对交易进行审查,直到2019年(距昆仑万维取得Grinder控制权后三年)才以昆仑万维拥有Grinder所有权对美国国家安全风险(并未披露具体是何风险,我们理解大概率是对敏感个人数据和地理位置数据方面的考虑)为由阻止了交易。昆仑万维于2020年5月14日发布公告称,昆仑万维已通过了其与San Vicente Acquisition LLC (实际控制人均为美国企业家和资深投资人)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昆仑万维会将其持有的Grinder 98.59%的股权(100,000,000普通股)以约人民币43.9553亿元(合6.2018亿美元,最终以调整后的交易对价以及审计审定数据为准)对价转让给San Vicente,详见

[7]请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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