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基协申请登记至今,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审核方式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审核的第一阶段是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的“启蒙”阶段。在此期间,中基协不断总结监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于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开启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审核的“规范化”阶段。在规范化阶段,中基协要求拟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申请机构”)聘请专业律师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随后几年间通过陆续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版)》(“《登记须知》”)等文件,基本形成系统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审核体系。2020年2月2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便利申请通知》”或“《通知》”),标志着中基协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审核进入了进一步“精细化”、“透明化”、“便利化”的新阶段,也体现了中基协作为私募行业自律组织的服务意识。
《通知》的发布系中基协在现有自律监管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增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工作的公开透明,便利申请机构事前准备申请材料的有力措施。作为深耕私募基金领域多年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结合本团队多年来的业务经验撰写本文对《通知》进行详细解读,供业界人士参考。
尽管中基协针对证券类申请机构和非证券类申请机构发布了不同的《清单》,但《证券类清单》与《非证券类清单》中的大部分项目均相同,仅有几项内容基于证券类管理人与非证券类管理人的特点做了区分。根据本团队多年来在管理人登记申请项目中累积的实务经验,我们对《清单》中涉及的申请机构经常关心的问题进一步整理如下:
(1)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
对于通过受让股权或财产份额方式成为申请机构出资人的人士,其实缴出资证明应包括(i)出让方对申请机构的出资证明文件(如银行回单),(ii)股权或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及(iii)股权或财产份额转让款(“转让款”)支付证明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分期支付转让款的情形,受让方是否需要提供全部转让款的支付证明亦或可以仅提供第一期或部分转让款支付证明,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确认。
(2)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
实践中,部分机构会因税收因素或地方工商部门对于管理人实体设立的限制选择特定地区作为申请机构的工商注册地,而选择工商注册地外的其它城市作为申请机构实际办公以及员工社保缴纳地。针对该问题,《清单》明确了该情况下可接受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申请机构员工代缴社保,但除代缴记录外,还需提供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以及第三方代缴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
(3)商业计划书
在《清单》发布以前,中基协已经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中要求申请机构提供商业计划书,但并未明确商业计划书应包含的内容。中基协在本次发布的《清单》中首次明确了商业计划书中应包含的内容,并根据证券类管理人及非证券类管理人的运营模式,对不同类别申请机构商业计划书的内容进行了区分。
(4)拟投项目证明资料
与中基协注重核查申请机构展业需求真实性及展业计划可行性的要求相对应,《非证券类清单》要求,如申请机构已就拟投资项目签署了协议,则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以便中基协对申请机构的展业需求真实性及可行性进行判断。
(5)“关联管理人”相关材料
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存在已登记管理人(“关联管理人”)的情形,是中基协在管理人登记审查中的重点关注问题。与《登记须知》中的相关监管要求相对应,《清单》明确了该情形下关联管理人及实际控制人应出具的相关材料,包括关联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的承诺函。
实践中,一些内部审批流程相对严格或受外部因素影响较大的机构(如上市公司),可能会存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出具前述承诺函的情况。面对该等情况,申请机构需要充分评估前述机构出具承担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的承诺函的难度和时间,统筹安排管理人登记申请计划。
(6)信用状况支持性文件
为配合中基协已推出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改革试点,提升信用良好的管理人的基金备案效率,中基协在管理人登记申请阶段即开始注重评估申请机构的信用情况,并鼓励申请机构提供相关文件,如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标证明、引导基金相关批复、行业知名机构举荐函/推荐信等,作为中基协对申请机构的信用情况进行初步评估的参考。
(7)冲突业务关联方
根据《登记须知》,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均不得从事或曾经从事冲突类业务,其中“冲突类业务”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本次《清单》在前述《登记须知》中已列举的业务类别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增加了“典当”业务,并对申请机构存在经营冲突类业务的关联方情况下的相关申请材料作了明确规定:(i)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均需出具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冲突类业务;(ii)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房地产除外)的关联方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8)财务信息
根据《登记须知》,申请机构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为审核申请机构的财务情况,中基协在《清单》中规定了能够反映申请机构最近财务状况的相关申请材料,包括:(i)在申请机构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情况下应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ii)年度审计报告距提交申请时间较长的,应提供本年度最近季度的财务报告。
(9)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
针对《登记须知》中规定的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的要求,《清单》提供了更明确的审核标准。《清单》中明确,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特殊目的实体,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10)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根据《登记须知》,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本次《清单》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证明材料的范围。其中值得注意的是:(i)自然人出资人如以房屋作为出资能力证明,该房屋不得为出资人的首套住房;(ii)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机构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因此机构出资人的短期内大额非正常营收可能将不被认可。
(11)高管兼职情况承诺
《登记须知》中对于高管兼职规定了严格的限制,但实践中,对于高管的实际兼职情况一直缺乏成本适当且较为有效的核查及持续监督手段。针对前述情况,《清单》明确要求申请机构高管应对其兼职挂职情况进行说明与承诺。
(12)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通知》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适用《清单》,自2020年3月1日起,所有申请机构应当根据《清单》的要求提交申请;针对2020年3月1日前已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中基协将依照以下规则办理登记:
(1)2019年9月1日前已收到中基协反馈意见且截至2020年2月29日前仍未重新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应当对照《清单》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2)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已提交了申请材料的机构(含首次提交申请登记的机构及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中基协不强制要求申请机构对照《清单》重新提交申请,将按原申请流程继续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将增加以下公示信息:(i)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名称;(ii)已填报的所有高管履历(此前仅披露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姓名、职务及履历及其他高管的姓名与职务);(iii)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此外,中基协官方网站后续将陆续上线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信息、律师事务所等专项查询功能。
《通知》的发布使得目前管理人登记申请的各项审核标准得以进一步明确和量化,为申请机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申请结果的可预测性。可以预见,未来私募基金行业各个环节的自律监管也将向着更加精细、量化、便利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得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效率得以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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