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勇 金文斌 王正一
2020年2月7日开曼《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Law, 2020)及《共同基金法(修正案)》(Mutual Funds (Amendment) Law, 2020)正式生效。一同生效的还有两部《私募基金法》的配套法规,分别规定了《私募基金法》的过渡期安排和个别术语的含义。正式生效的《私募基金法》保留了2020年1月8日公布的开曼《私募基金法案》(Private Funds Bill, 2020)的绝大部分内容,在阅读本文前,建议先回顾本团队早前介绍法案主要内容的文章《一个时代的落幕?开曼预计将开启私募基金监管时代》。
《私募基金法》生效(即2020年2月7日)后6个月为过渡期[1],2020年2月7日之前和过渡期内开始运营的私募基金均需要在2020年8月7日之前满足《私募基金法》的合规要求。《私募基金法》对于开始运营(carry on business)的判断标准包括私募基金完成设立并接受投资者以投资为目的的实缴出资。对于尚未开始接受实缴出资的私募基金而言,由于不符合“开始运营”的标准,不在过渡期安排的对象范围内,就此类基金何时开始满足《私募基金法》合规要求的问题开曼政府目前尚无明确解释。
受限范围私募基金(restricted scope private fund)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私募基金:
(1)其组织形式为豁免有限合伙;
(2)其管理人或顾问是在CIMA持牌/登记的人士或经CIMA认可的海外监管机构[2]授权/注册的人士;以及
(3)其所有投资者均为高净值人士(high net worth person)[3]或专业人士(sophisticated person)[4]。
此类私募基金在向CIMA注册为受限范围私募基金后,可能会有一定的优惠或豁免待遇,但具体适用规则目前尚未公布,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开曼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动态。
[1]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有权进一步延长过渡期。
[2]含新加坡、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
[3]根据开曼2020年《证券投资业务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 2020 Revision),高净值人士(high net worth person)指:(1)净资产不低于80万开曼币或其他等值货币的个人;或(2)总资产不低于400万开曼币或其他等值货币的人士。
[4]根据开曼2020年《证券投资业务法》,专业人士(sophisticated person)指:(1)受CIMA监管的主体;(2)受CIMA认可的海外监管机构监管的主体;(3)其证券在受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主体;或(4)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人士:(a)凭借其在金融和商业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可被合理视为有能力评估交易;(b)参与单项交易的投资金额不低于8万开曼币或其他等值货币(约1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