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武汉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国。截至日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确诊病例数已超过了2003年爆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确诊的病例数三倍,并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就此,我们就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本次疫情”)以及政府所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可能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所涉法律问题,根据我们对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结合2003年爆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相关司法实践,以问答的形式草拟了本应对指南,谨供阅者参考。
答:根据本次疫情的目前情况,并参照2003年我国爆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时相关司法实践,本次疫情已具备《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不可抗力的全部法律要件,因此,我们认为本次疫情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答:因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可能情形有:
(1)合同义务根本不能履行;
(2)合同义务不能及时履行;
(3)合同义务虽可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将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答:如前所述,由于本次疫情在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处理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事宜,应适用于不可抗力的处理。
首先,应按该商业合同中有关遭遇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进行。
其次,如该商业合同中没有关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当事人又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则应按《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遭遇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处理,即,应及时通知对方己方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形,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以期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答:如本次疫情导致存在不能正常履行商业合同义务的潜在风险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查看合同条款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定义、风险承担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条款约定厘清责任、制定应对策略。
(2)及时了解已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特定行业合同,是否有特别法律进行特别规定,如有特别规定,按特别法律规定厘清责任、制定应对策略;
(3)尽量收集遭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
(4)及时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详见本应对指南问答5;
(5)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处理;
(6)及时履行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的义务,详见本应对指南问答6;
答:商业合同中对通知的内容、形式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即可。如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则可根据《合同法》等规定参照实践中一般操作进行。对此,我们总结如下:
(1)通知内容
提请注意的是:如使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的通知形式,通知所发送的具体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应以该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联系地址)、联系人(授权代表)、电子邮箱为准。如合同中未对送达地址(或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向对方的法定注册地址发送,具体收件人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妥。如使用电话、短信、社交APP等即时通讯方式辅助通知的,同样以向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授权代表通知为妥。通知后,还需同时留存电话完整录音、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原件。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证明”,除应包含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次疫情的事实性证明材料之外,还应重点包含本次疫情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如地方政府要求不得复工或要求转产的通知、交通运输延运或取消证明等。
如涉及继续履行将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宜的,还应提供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证明,如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客流量大幅锐减等。因证明材料无法穷尽市场整体数据,此处建议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答:如商业合同中有诸如“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相应约定的,或该商业合同当事人在本次疫情发生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则该商业合同可以解除。如无前述约定或未能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则只有在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属于“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如本次疫情只是暂时影响到该商业合同的正常履行,则当事人无权单方解除该合同。
所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达到合同彻底无法履行、或嗣后履行无法实现商业目的的程度,如本次疫情仅暂时影响合同交货期限、方式、价格等,则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能履行、不能及时履行的当事人原则上可在本次疫情影响范围内,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但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则不能履行、不能及时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仍需要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商业合同另有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2)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本次疫情的;
答:参照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相关司法实践,对于本次疫情所导致的合同义务虽可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将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携手并肩,共克时艰,竞天公诚祝愿大家平安、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