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FMCC——香港持牌管理人不可忽视的准则
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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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如果基金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同时是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且该GP负责基金的整体运作,则基金管理人会被视为负责基金的整体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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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如果基金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的高管、股东或其代表构成基金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则基金管理人会被视为负责基金的整体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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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如果香港之外的基金管理人聘请香港持牌公司作为基金的副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则该香港持牌公司通常不会被视为负责基金整体运作。
FMCC从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管理架构、职员操守、基金管理、托管、运作、与基金及与基金投资者进行交易、市场推广活动、费用与支出以及向SFC汇报的义务等方面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代表提出了要求,囿于篇幅,本文仅挑选几个值得重点关注的方面进行概括与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