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税是个技术活……—— 由范冰冰税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胡志强 时间:2018-10-09

 

恰逢国庆长假之际,新闻媒体纷纷刊登、转发范冰冰税案的处罚结果,但是仍然引发在休假的吃瓜群众热评不断;不少专业人士牺牲休假时间,纷纷提笔撰文普法;只有笔者偷懒在享受完长假后才来蹭蹭这个热点,希望读者在这篇晚到的评论中读出新意来。

吃瓜群众热评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范冰冰没有坐牢,专业一点说就是没有承担刑事责任;二是高额的罚款,高达约8.8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很多人一辈子都挣不到的钱。所以,“冰释钱嫌、以亿代牢”的评论甚嚣尘上……

 

 
 

“首犯不刑”不是为范冰冰度身定制

 

 

不能否认正是因为范冰冰税案让大家对刑法的逃税罪有了更多了解,尤其是其中的“首犯不刑”条款,甚至有人戏称此条款为“范冰冰条款”。其具体规定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条是根据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而修改的,显然不是为范冰冰度身定制的。

原来的“偷税”一词也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坊间亦有不少结合国情的解读;但在笔者看来,原因如下:一是犯罪本质认识的修正。即,把要缴纳的税款想方设法不依法缴纳,本质确实是逃避;如从已缴国库的税款里以隐秘地方式拿钱,才叫偷或盗。对此,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指出,原来习惯上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以逃税在表述上更加准确。二是打击效果认识的修正。打击逃税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逃避缴纳税款者经税务机关稽查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为重要的是不会因关键人员受刑事处罚而导致所涉企业相关停产或倒闭,对所涉企业和社会都是有好处的。三是改善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如果按照刑事优先的一般原则,大部分逃税案件都可能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案处理,那么《税收征管法》下的行政处罚形同虚设。修改后的“以罚代刑”既保证了税务机关作为主管机关的处罚权力的行使;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依据逃税的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决定是否移送刑事程序。

其实“首犯不刑”的提法也是不准确的,因为法律规定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不只是“首犯不刑”,而是在有逃税行为后要看前五年内是否有“前科”,如果没有一次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即使不是首犯,仍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税款、滞纳金、罚款,一个都不能少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年化”18%),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注:《税收征管法》迟迟未能修改,所以偷税行为名称也未修改);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3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在范冰冰缴纳的约8.8亿的款项中,其中税款约2.55亿,滞纳金约0.33亿,而罚款分别按照不同逃税行为处以不同的倍数(4倍、3倍、1倍、0.5倍)以致总额高达约5.8亿。由此可知,罚款无疑是占了大头的。根据上述税务处罚规定,0.5倍到3倍甚至到5倍的处罚幅度还是相当大的;虽然范冰冰税案没有顶格处罚,但是适用4倍、3倍的处罚在实践中也是比较少见的。

 
 

 补税是个技术活……

 

 

范冰冰税案同样引发了社会对影视行业高薪酬的关注;于是,一方面有了行业限薪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由点及面加强对影视行业税收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视行业企业和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对经提醒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所以,影视行业的从业人员还是真的要“感谢”范冰冰,“牺牲”了她一人,为整个行业争取到了一个免予罚款的三个月的黄金窗口期。从业多年,笔者能想到的类似“大赦”规定也就是很多年前针对外籍人士补税的。如何利用好这个三个月的黄金窗口期来补税,那就绝对是个技术活了。

首先,滞纳金不是罚款,所以不能免除。在补税操作中,税局内部系统会根据税款填写的所属时段自动跳出滞纳金窗口,不交上滞纳金,别想完成补税。当然,也有无须缴纳滞纳金的情形,那就需要跟税局做好沟通工作了;因为很多税局已经习惯性地认为所有补税都是有滞纳金的,尤其是系统中还有这样的拦路虎的设置。

其次,梳理清楚所有交易文件与凭证。交易文件与凭证无疑是认定是否构成税务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但仍需要了解每个交易合同背后的履行情况以及相应证据;如果没有涉及虚开发票,那么基本上可以大喘一口气了,貌似不用准备行李去坐牢了;所以,此次范冰冰能够“以亿代牢”正是因为如新闻通稿中的说法没有涉及“虚开”。所以,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梳理清楚所有交易关系、妥善收集、整理和保存交易文件与凭证,显得尤为重要。

再次,不要以为多补税总是没错的,有可能多补税反而补出刑事责任来。在笔者曾与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合作的一个补税案件中,其中一笔款项无法确认是税前金额还是税后金额,会计师主张按照税后换算成税前计算税款来补税,其逻辑是这样相比直接作为税前金额补税会多交税款,而多交税款总是没错的。但是,正是因为缺乏法律背景,会计师忽略了这样反而可能属于“已扣未缴”的情形,直接构成犯罪,并且没有所谓的“首犯不刑”的例外。也就是说,多补税反而可能补出了刑事责任。

当然,每个案子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上述处理技巧也是挂一漏万;所以,我们建议,认真对待,化危为安,切记不要“辜负”这个黄金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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