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外二:税总一讲话,创投就紧张——私募基金自然人合伙人之避税臆想录
作者:神秘的Z律师等 时间:2018-09-19

前言

本系列是作者身为投融资律师,基于这些年的亲身经历进行艺术加工后的一些碎碎念。如有雷同,请自行对号入座。

本期主要人物

Z律师:某自诩比我长得美的都没我有才华,比我有才华还比我美的一定没我有趣,比我更美更有才华更有趣的都非凡品的资深自恋女律师💁

Y律师: 某自诩用Poker Face来故意掩盖其逗比属性的男律师🏃(画外音:想多了吧,明明就是个七情上脸的货)

 


一石激起千层浪


临下班却逢夏日的最后一个雷雨天,先别说能否回家,参照Y律师的朋友圈吐槽,顶楼风景虽好,但当一个雷炸在你头顶的时候,整个地板都震麻了.......走不了就不走了吧,反正回家也是干活。最近接了n个基金客户投后负责同事的电话,都是来探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的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讲话的应对措施。讲话里说,国税总局明确对合伙企业转让被投公司股权,给自然人合伙人带来的收益,应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之前实操中各地大多按20%的税率征缴,这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休息室等咖啡的Y律师,望着窗外,卷地风来忽吹散,望湖楼下水如天。

泡完咖啡出来,Y律师看见Z律师办公室还亮着灯,就敲门进去了,“Z趴啊,针对税总的讲话,为了让私募基金自然人合伙人能避税,大家臆想纷呈,有空聊几句?”Z律师笑答,好啊,下雨天,闲着也是闲着。

 


臆想一之金蝉脱壳


问: 自然人合伙人是外籍或者正在办移民,如果成了外国人,是否就可以不用按中国税法缴个税了?

Y律师说:“我理解,自然人是否需向中国政府缴纳个税可不是按他的国籍来划分的。”

Z律师颔首:“是的。根据今年8月31日颁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们分三种情况讨论:(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 (2)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是在中国境内一年累计呆满183天;或者 (3)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并且在中国境内一年累计没有呆满183天。前两者情况下的自然人会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其在中国境内外的所得都需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个税(即俗称全球征税)。第三者情况下虽然自然人不会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但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个税。

简单来说,不看国籍,只看是否构成中国税务居民。即使已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只要构成中国税务居民,中国政府即可对其全球收入征税。”

Y律师进一步提问:“那我卖房搬家,在中国不呆满183天呢?” 

Z律师笑了,没有住所也没在国内呆满183天,但对其来源于中国投资项目的退出收益,也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个税。至于要不要环游世界、四海为家以避过183天,考量是,你是全球收入被征税,还只是中国收入被征税。

Y律师很配合地做恍然大悟状,哦,我明白了,金蝉脱壳这招是否好使,取决于你是只全球都有收入的洋金蝉,还是收入主要来源于中国的土金蝉……换壳(ke)≠ 脱壳(qiao)!

 


臆想二之移花接木


问: 让自然人合伙人单独或者共同新设壳公司,用于承接他们原来在基金内的合伙份额,壳公司未来从基金获得的收益,让自然人合伙人提供发票找壳公司报销,何如?

Z律师想了一下:“先不说合格投资人以及中基协等备案变更手续费心巴力,我觉得税上也不一定合算。

首先,用壳公司承接自然人合伙人的份额,其份额转让价格原则上应当公允。如果按最初认缴份额时的金额平价转让,可基金已对外投项目且有增值,则不能排除税务机关基于个人所得税法中新增的反避税规定,认定该关联方交易需进行纳税调整,并据此征缴个人所得税的可能性。

其次,提供发票向壳公司报销以冲抵利润更危险。如果发票本身是为开而开,其内容不真实,一旦查实,其法律风险不但包括被罚款、影响企业经营和正常开票,也乃至触犯刑法(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别玩儿虚的!

即使是用各类消费产生的费用发票冲抵,如此大金额的报销,必然存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问题。随着全国‘金税三期’的上线以及营改增的实施,流转税的抵扣环节被严格监管,过去某些企业惯用的通过发票报销的方法将原本应当税后分配的资金抽提的途径,更加容易被税务机关通过对比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大数据进行查证。” 天网恢恢🙄

Y律师继续补充:“如果是壳公司直接向其股东(即原自然人合伙人)分红,壳公司层面会先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而后作为股东的自然人合伙人还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下来,税负压力并不会比直接按个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轻松。

即便壳公司设立在有类似‘先收后返’政策的税收低洼地区,考虑到目前各地税收政策清理趋严,其可持续性也是存疑的,可参见霍尓某斯。” 

对于已投资的私募基金来说,设壳公司以移花接木,需慎之又慎!对于未来新募集基金,拟投资的个人合伙人,以自然人名义出现,还是以其控制的实业类公司(如果有的话)出现,则需一事一议。合理避税,合理是前提!

 


臆想三之暗度陈仓


问:假如基金将资金拆借给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某中国籍个人(“代持人”),让其以个人名义投资到项目公司。未来的收益分配中,本金返还基金,赢利部分计算后由代持人直接给各个自然人合伙人。如此,个人代持人对其直接投资所得(赢利收益部分)按20%承担税负,存在节税可能性。

Z律师沉吟片刻:“我认为这个方案,先不说可能因违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专业化(债权类需另设)等合规性问题而被处罚,其他需商榷的点更多。

首先,从回报角度而言,如果基金以其自身名义投资时,其在多个项目退出后可先盈亏相抵,再行分配。而代持人直接分别投资的话,盈利项目在退出时即需直接缴纳个税,恐无法与亏损项目相抵。另外,代持人把收益直接给自然人合伙人会否被认定为应税收入?如此整体核算后,回报未必更优。

其次,从投资机会而言,项目公司股东从机构投资人变成了代持人个人,也可能受影响。比如,我国现行法律对中国籍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有限制(除个别城市的部分地区)。再比如,如果项目涉及到境外的话,个人投资人就其直接对外投资能否获准办理37号文登记,以及能否为多个项目多次进行37号文登记,尚有不确定性。

最后但最重要的,当真实法律关系(投资加代持?)与形式法律关系(借贷加赠与?)不一致时,可能产生的有效性/法律后果问题。” 

Y律师一秒入戏,对啊,如果亏大发了,某些自然人合伙人会不会要求基金,基于借贷关系要代持人还本金?赚大发了,代持人会不会想反悔?我只是借钱,给自然人合伙人的💰算利息啊,超过法律允许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部分不给行吗?想象再狂野一点,会不会有人想挥一挥“非法挪用资金”的大棒(之前有案例,某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因为将募集资金中的大部分转至基金无关的个人/单位账户,而获罪)?你懂得太多了,在广东,这样是要被拿去煲汤的!

 


着身静处观人事


入戏太深的Y律师顺手拉过办公室里的瑜伽球,一屁股坐下(居然坐稳了没倒?!),继续嘚吧嘚吧,第四式双手互搏、第五式异形换位、第六式奇门五转…… 

Z律师无奈扶额,停!停!停!与时俱进,才能当个好律师。你没看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的口径吗?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 

之前税总的讲话一出,创投圈内哀鸿遍野。据小道消息,基金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紧急沟通,后来就出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总理讲话了。调子既已确定,就先别殚精竭虑了。所谓应对之策,上得有政策,下才有对策。现阶段,稍安勿躁,静观其变,方为上策!

前述臆想一、二和三虽非现实,却值得花费笔墨,探讨一二,因为涉及到新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监管趋严之实务,以及基金和项目的管理/投资/退出等常见问题,对外籍合伙人、基金甚至项目公司运营都有借鉴意义,道理相通

其他的再讨论下去,那就不光是臆想录,直接可以被确诊为臆想症 。此病,由不同病因(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环境因素),作用于大脑,破坏了大脑在一定范围内相对稳定的功能状态,导致认识、情感、意志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异常,异常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均超出了正常精神活动波动的范围。早期临床表现为情感改变,例如洋洋自得、趾高气扬、管闲事、说大话、夸夸其谈……(Y律师腹诽:Z趴,我咋觉得是您全中呢?😂) 

对症下💊:着身静处观人事,放意闲中练物情。去尽风波存止水,世间何事不能平? 

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及更多税务相关问题,可参阅本所税务大拿的近作“个人所得税法若干修改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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