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简析(附对比表)
作者:马盛君 时间:2018-06-29

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负面清单”),并将于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2017年版负面清单”)同时废止,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出台背景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国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国需要以更大力度推进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进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中国将采取对外开放重大举措,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论坛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2018年版负面清单,进一步推动新一轮对外开放。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国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国需要以更大力度推进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进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中国将采取对外开放重大举措,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

 

 
 

2018年版负面清单概述

 

 

与过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比,2018年版负面清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首次单独出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颁布于1995年,至2017年版目录已经过7次修订,目录将外资准入行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或“禁止类”。自2017年版目录开始,我国外资准入施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但相关政策文件仍然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形式出台,并未单独出台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本次出台2018年版负面清单,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首次单独出台,而且负面清单不再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两部分,而是以整体形式出现,并在正文中具体表述相应的特别管理措施。

第二,负面清单进行了科学的行业分类。2018年版负面清单采用了表格形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进行了分类。

第三,全方位推进开放。2018年版负面清单在第一、二、三产业全面放宽市场准入,涉及金融、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制造、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农业等各领域,共22项开放措施。

第四,大幅精简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保留48条特别管理措施,比2017年版63条减少了15条。清单条目少了,相应地将进一步缩小外商投资审批范围。

第五,对部分领域开放作出整体安排。2018年版负面清单,列出了汽车、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路线图时间表,逐步加大开放力度,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

前述特点中,尤其值得关注和影响重大的则是大幅精简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具体包括:

一是大幅扩大服务业开放。金融领域,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电网外资限制。交通运输领域,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商贸流通领域,取消加油站、粮食收购批发外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

二是基本放开制造业。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飞机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

三是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准入。农业领域,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外资限制。能源领域,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资源领域,取消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外资限制。

 

 
 

修订内容对比

 

 

2018年版负面清单是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行的修订,并单独发布。2018年版负面清单,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共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2017年版负面清单

2018年版负面清单

变化情况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删除

取消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3

石墨勘查、开采(限制类)

删除

取消石墨勘查、开采的外资准入限制。

4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钨冶炼

删除

取消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钨冶炼的外资准入限制。

5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建立生产纯电动汽车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6

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删除

取消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7

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

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删除

取消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8

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删除

取消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9

武器弹药制造

删除

武器弹药制造不列入负面清单(:此非开放措施,说明请见下文)。

10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删除

取消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1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删除

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2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删除

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3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14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取消国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5

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限制类)

删除

取消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外资准入限制。

16

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删除

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7

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

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

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外国银

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境外投资者、唯一或控股股东必须为境外

商业银行,非控股股东可以为境外金融机构)

删除

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

18

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

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

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中方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方控

股)

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18年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19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18年将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18年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1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删除

取消测绘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禁止类)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

说明:关于上表中第9项“武器弹药制造”,2018年版负面清单删除该条,并非我国向外资放开“武器弹药制造”行业,而是由于该行业属于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行业,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宜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简评

 

 

首先,本次单独出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有利于提升我国的投资自由化水平和对外开放水平。

第二,就立法技术而言,2018年版负面清单采用了表格形式,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进行了分类,使负面清单更加科学规范。此外,2018年版负面清单不再列入“武器弹药制造”等属于内外资一致限制类行业,使负面清单作为外资准入性文件更具有科学性。

第三,2018年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设置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这种安排是本版负面清单的亮点之一,即增强了放宽外资准入的可预期性,又顾及到放开外资准入的可操作性和现实影响。

我国经济发展是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是不断扩大开放的过程,随着产业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更加完善,我国已经具备更高水平开放的基础。2018年版负面清单扩大和提高了我国多行业领域对外资开放的范围和程度,通过新的开放措施,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同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投资合作,开展更广泛的资本、技术、管理、人才交流,从而在更大范围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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