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欢乐颂2》刚刚大结局,该剧主要讲述个性迥异而又相亲相爱的“五美”身上所发生的一连串有关友情、爱情、亲情、职场和理想的故事,作为热播大剧,五美的经历、结局时刻牵动着“欢乐粉”的心。
说到底,《欢乐颂2》之所以获得观众的“热捧”,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该剧将“不同的阶层”、“骨感的现实”、“各种正或不正的三观”赤裸裸的展现在观众面前,让人或“恨”或“喜”或“喷”或“乐”,甚至让人不自觉的“对号入座”,自己到底是五美中的哪一个,或者是五美“准配偶”们中的哪一个。甚至微信公号中直接推出了一款“解锁你的欢乐颂人设”的小应用,瞬间刷屏网络……
正是这种源于现实生活基础上的艺术创作,使得该部电视剧变得鲜活。笔者不是影评、剧评人,对于其“火”的原因不再详述,但是笔者作为私人财富法律管理专业人士,对于剧中表现的婚姻及其家庭事务传承事宜忍不住多“叨”几句。剧中体现的私人财富法律管理相关事宜着实不少:
“安迪”外公的遗产继承纠纷——这其中涉及的遗嘱、遗赠、放弃以及该类案件尤为重要的隐私性问题,值得反思。还有安迪的“恐婚”,虽是因为自身家庭“精神病史”作祟,但是,眼下又有多少“二代”因为“身价”而“恐婚”呢?
小包总父亲外遇,小包总母亲为了能够让家业顺利传承给小包总而“忍辱负重”——该剧情,绝对不乏现实版:现实中,很多“糟糠”、甚至“共同创业夫妻”,在一方出轨甚至有了私生子后,不仅面临着婚姻变故甚至有可能导致家族企业控制权旁落、公司僵局的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这将直接导致家族企业传承人的不确定性……
曲筱绡在剧中一直是以“富二代”的身份出现,属于该剧的“上级阶层”,且不说其后来面临的“破产”风险,单说其与兄长曲连杰之间的不和,就是“创一代”们毕生研究的课题。况且,曲筱绡作为适婚女青年,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中,其要注意的问题可能已远远不是剧中与赵启平“两小无猜”、“打情骂俏”式的恋爱模式可以解决的。
眼下除了热播的《欢乐颂2》外,正在逼近的“创一代”与“接二代”的交接棒正在暗流涌动。据CNBC报道,未来五年亚洲超高净值家庭将出现继承高潮,约三分之一的财富将移交下一代手中,特别是中国,将会首次出现大规模财富传承。[1] 最新的《2017中国私人银行报告》更是指出:中国已经形成了规模高达120万亿人民币的个人财富管理市场,形成基因独特的全球第二大财富管理市场,站在财富金字塔尖的高净值家庭达到210万户。[2]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是中国经济腾飞树立世界大国地位的三十多年,是中国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的三十多年,同时也是改革开放之初下海创业的创业一代逐渐老去的三十多年,也是“企二代”们从少年到中青年不断成长的三十多年。毫无疑问,无论从家族企业发展规律还是企业掌门新老更替的考量来看,眼下,正是中国民营企业掌门交接班的潮头之上,而曲筱绡的确只是“潮”中一员。
所谓,一叶尚可知秋,曲筱绡作为“企二代”所面临或可能面临的问题虽有“个性”之处,但亦存在着共性:如“二代”拒绝接班、“二代”另起炉灶、“二代”之间矛盾重重、祸起萧墙、二代婚姻等等。笔者现从四个方面对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的共性问题进行简单梳理,供君参阅。
一、股权结构优化及提早传承安排——专治“曲氏”兄妹不和
对于“中产阶层”或者是一般意义上的高净值人士来说,房产是家庭中主要的财产表现形式,但是,对于超高净值人士来说,“股权”才是其家族财富的主要源泉和表现形式。公司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常会涉及搭建结构复杂的股权结构,或者是为了公司发展、或者是为了投融资之需要,亦或是为了规避某项政策或潜在风险,而事实上,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同样需要股权结构设计与搭建,甚至是优化和重组。
实践中,出于一二代之间理念不同、二代另起炉灶亦或者对家族事业并不来电等原因,不乏有诸多不愿接班的“二代”。但不可回避的是,现实中企业家族创一代后代争相接班的现象更占多数。
这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即使放眼世界这一现象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韩国五大企业集团之一的乐天集团家族夺嫡之战就是最好的证明。乐天集团两兄弟当年对经营权的斗争曾连日占据韩国媒体头条,辛氏家族也因此而分裂为两派,分别支持长子辛东主、次子辛东彬执掌这一庞大的商业帝国。显然,乐天集团两兄弟夺权之争已经演化成家族内部不同利益之争,进而影响整个乐天集团的格局。
(如下图[3])。
《欢乐颂2》剧中的曲筱绡与曲连杰的“斗法”虽称不上家族内斗,但是,对于曲父家业的传承来说已经是相当的不和谐,曲氏兄妹相互之间的“不服”实际也是为了在曲父面前表现和对自己能力的证明。曲氏家族的股权结构我们无法从剧中窥见,因此,对于剧中曲氏家族内部“不和”的问题是否因其股权结构分散或结构不合理所致已经无从考证。但可以肯定的是,适当的股权重组和结构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股权传承中的“纠纷点”。当然,曲氏家族企业内控欠合理、股权传承滞后以及相互之间对对方“人品”的不齿也是曲氏兄妹不和的原因。
对于股权重组来说,往往会涉及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注意:(1)股权本身的所有权属性问题,即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2)股权重组势必会有股权的转让,是否会对配偶另一方的夫妻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法律问题;(3)特殊股权架构下的实际控制人拆分股权架构规避婚姻风险的利弊分析等。
二、婚前协议筹划及配套文件签署——告别“二代”恐婚时代
剧中安迪显然是恐婚的,但是,这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富二代”“恐婚”并不是一个概念。“富二代”之所以恐婚,主要是在于财产控制力度上,“富二代”或者高净值人士的婚姻在私人财富管理方面要比普通婚姻有着更多的风险和不可控性。
曾有网友戏言,现在的结婚就是资产重组,离婚就是破产清算。更是有人撰文指出“随着房价的上涨,思之想之发现,身边好多人的身价也不断攀升,尤其是五环以内的北京人,几乎个个都成了千万富翁。两个北京人结婚,涉及的资金流量超过上千万,真不亚于两个上市公司重组。”[4] 当然,该种说法更多的是基于房价的上涨,但是,必须看到的是:结婚所可能带来的资产上的“重组”。对于普通的仅是北京五环以内的有房居民来说尚且如此,那么对于坐拥几亿甚至几十上百亿公司资产的家族来说,他们婚姻缔结的重视程度是可想而知的,说“恐婚”或许并不为过。
那么“婚前协议”及其配套文件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二代”恐婚问题呢?这需要从“婚前协议”的用途说起。“婚前协议”的用途主要在于:(1)明确婚前财产范围;(2)明确婚内取得财产的归属(共同共有、分别所有、部分共同共有、部分分别所有);(3)减少婚姻关系缔结后因财产问题产生争议,保障客户之婚姻关系稳定及维护客户之合法财产权益;(4)维护客户私人财富的稳定和客户(或其家族)公司股权结构的问题。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婚前协议的主要功能在于确定婚前婚后的财产范围,进而预防因婚姻变故而导致的财产分割争议,而非杜绝财产争议!婚前协议的签署需要客户与其“结婚对象”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否则婚前协议无法达成。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婚前协议”做出明确的概念性描述,但是,“婚前协议”的效力性是有法律基础的[5],且目前的司法实践及主流观点也是对此持肯定态度。
因此,“婚前协议”往往适用于经济实力上悬殊较大(夫妻一方为高净值人士)男女双方、经济实力相当的(均属于高净值人士)男女双方、富二代或者再婚的创业企业家们,同时,拟签署“婚前协议”的双方对于婚前协议的签署能够达成一定的共识。“婚前协议”的筹划,不仅仅是一纸“婚前协议”了事,还涉及“遗嘱”、“同意函”等系列配套文件,甚至在双方无法签署“婚前协议”时的其他方案预设等。而且,单就“婚前协议”来说,并非简单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等几句话可以涵盖,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短则几页纸,多则涉及几十页的文件内容。因此,对于“婚前协议”的筹划安排,务必需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三、争议解决诉讼及恰当策略配合——避免“小三”转移财产
《欢乐颂2》中,小包总母亲的戏份并不多,但是,却是比较典型“婚姻变故”类型,典型之处在于二点:
其一,包母与包父共同创业,企业事业有所成就后开始退居家庭,包父成为家族事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得知包父出轨以后,情感上自然是难以接受的,这是一般的底线问题。但是,包母并未与包父决绝离婚。而是为了小包总“忍辱负重”,此时的包母,心中早将其个人的情感纠葛退居次席,如何将家业传给小包总才是心中之重。现实中的“包母”不在少数,笔者团队在近两年就经手过几个类似案件,要么为客户在离婚案件中争取更多的应当属于自己的财产(实际全部是为子女争取);要么是类似包母一样,筹划“子承父业”,避免家业旁落(至私生子女处)。
其二,包母经过调查发现,包父不仅保养第三者,甚至给第三者购买了豪宅。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就更为普遍了,司法实践中对于配偶一方擅自赠与关系暧昧之人财产(一般是房产)的效力处理,虽有争议,但也逐渐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即配偶一方的该种擅自处分(夫妻财产)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配偶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受到侵害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发现配偶一方擅自转移财产给“小三”的行为,只要证据充分,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四、保险信托基金等综合工具搭配——见招“拆招”方为上策
私人财富法律管理领域的案件有着一定的共性,但每个案件也有着不同的个性。因此,在具体个案的解决上需要运用多种传承工具的结合适用。
除了上述提及的婚前协议筹划、股权重组、诉讼手段等,还包括“基金会的架设”等,比如美国的彭博家族基金会、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以及我国的老牛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的生效实施,慈善基金会作为私人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另外,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创新,眼下的保险已经不仅仅局限在传统的理赔功能,还包括融资、增值甚至是财富传承的功能等,这也为我们私人财富法律管理带来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因此,对于私人财富传承这个大课题,很难有一个固定的格式或模板进行套用,也绝非一种工具可以概全。个案的方案完善和问题的解决,一定是结合多种“私人财富传承工具”的综合运用得以实现的。
[1] 摘自:暴哥,《中国90%的“富二代”将消失,只需5年?》,暴财经(ID:icaijing123)。
[2] 兴业银行、波士顿咨询:《2017中国私人银行报告》,转自微信公号“华麦”。
[3] 贾明军、公维亮:《现实版“继承者们”:乐天集团夺嫡之战【家族企业·法智】》,载自《家族企业》杂志2015年9月刊。
[4] 思之想之:《“两个北京人结婚,不亚于两上市公司重组”》,51头条:http://www.51purewater.com/20170317/14408833.html。
[5]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