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之“用户数据可携权”评析(三) —— “数据可携权”视角下的数据之争
作者:冯坚坚 朱菁  蒋昕妍   时间:2018-04-20

1. 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根据GDPR第20条以及《指南》,在可携数据含有第三人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情形下,应先予以摘除可能侵犯第三人权利的相关信息,再进行传输。但是,《指南》同时强调,数据控制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数据主体提供所有信息,而是应在不泄露第三人信息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向数据主体提供其要求的信息。

《指南》以简单划分的方式,将含有知识产权和不含有知识产权的信息一分为二。但是,我们认为《指南》似乎低估了现实中个人信息与知识产权相互包含的复杂性。举例而言,若欧盟境内一名人A在某网络媒体上发表了一份或若干包含大量个人信息的数据内容(可以是文字、照片或视频等载体形式),并独家许可该网络媒体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发布。从著作权角度,A对该网络媒体的许可已排除A和任意第三方对前述数据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若此时A向该网络媒体主张个人信息的数据可携权时,该网络媒体作为数据控制者所负有的提供传输的义务显然与其应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相悖。实践中,数据控制者为获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但却因为数据可携权而无法享受应有的权利,似乎有违我国民法建立的权责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2. 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冲突

根据《指南》,数据可携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促进数据流动,从而鼓励平台间的有效竞争和减少单个平台对用户数据的锁定效应。但是,结合我国今年的司法实践,该等理论似乎并不能良好适用。

在“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中,新浪微博起诉脉脉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案[7],二审法院首次以司法判例的形式确认了企业对于其收集积累的数据享有竞争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利。[8]二审法院认为,对企业而言,数据已经成为一种商业资本,一项重要的经济投入,而数据的获取和使用,不仅能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更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是经营者重要的竞争优势与商业资源。因此,脉脉擅自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无正当理由的截取了新浪微博的竞争优势,侵害了新浪微博的商业资源。[9] 

由此可见,数据可携权理论在实践评估数据价值时,虽重点考量了用户在其中的贡献,但却对企业的努力和创造的价值不够重视,与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逻辑存在冲突

“GDPR之用户数据可携权评析”系列文章结语

目前,用户数据可携权尚处于初步实践阶段,国内尚无用户数据可携权的提法,而仅是在(GB/T35273—2017)《信息技术安全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7.9条中作出类似安排[10],但是适用范围极其狭窄。我们认为,随着技术推动数据流动的加速,数据的自由流动是数据价值最大化的底层需求和条件,但用户数据可携权能否成为被普遍认可的权利仍有很大不确定性。从本质上看,用户数据可携权是欧盟GDPR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财产权属性和人格权属性的糅合与相互妥协,是效率(强调数据自由流动)与安全(强调个人隐私保护)两种价值取向的交叉,其从一诞生就有着内在的矛盾和逻辑冲突。如何理清用户数据可携权背后的逻辑,吸收其中有益的规则,同时消除其与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等现有权利及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是用户数据可携权将来落地实践与发展的重要课题。

 

注释:

[1] 近年来有关的国内知名争议案件及事件包括:新浪微博起诉脉脉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案((2016)京73民终588号判决)、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2016)沪73民终242号)、顺丰与菜鸟的数据大战、华为与腾讯的微信数据争夺战。 

[2] Regulation (EU) 2016/67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April 2016 on the protection of natural person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95/46/EC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Vol. L119 (4 May 2016), pp. 1- 88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2016:119:TOC 

[3]《数据之争——盘点2017年与数据有关的争议》,作者瞿淼、董文馨。

[4] 2016年12月13日,欧盟数据工作保护组公布了Guidelines on the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16/EN WP 242. 

[5]《GDPR之“用户数据可携权”评析(一)——认识“用户数据可携权”》,作者;冯坚坚,胡科,朱菁。

[6] 华为荣耀Magic手机可通过用户在微信中的聊天信息,自动为用户加载智能化推送信息或功能,比如天气、时间或备注日历事项等。

[7] 新浪微博开放自己的接口给被告脉脉使用,但脉脉却违背相关协议,擅自抓取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从而引发双方争议。

[8]《数据之争——盘点2017年与数据有关的争议》,作者瞿淼、董文馨。

[9] (2016)京73民终588号判决

[10]《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7.9条:根据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个人信息控制者应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获取以下类型个人信息副本的方法,或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直接将以下个人信息的副本传输给第三方: a) 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 b) 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教育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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