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竞天公诚合伙人邓友平律师在孖士打律师行香港办事处为孖士打律师行雇佣及福利业务客户和联系人举办讲座,主题为“中国劳动法下员工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设置及其法律救济”。
此次讲座反响热烈,吸引到来自大型企业及金融机构的约100名法律顾问及人力资源主管参会。讲座内容涵盖中国内地对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限制、违约救济手段及雇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采取的实际措施。
邓律师讲座摘要:
一般来说,保密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如生产工艺、方法、产品样本、相关合同文本等)、经营信息(如客户文件、营销计划、定价政策、管理的模式、方法等)和内部管理信息(如培训资料)等范围。通过用人单位的电子邮箱、QQ等电子传输工具、文件、资料、图表、相片、笔记、磁盘、硬盘、收录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以标注“保密”/“绝密”字样来呈现,旨在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
而知悉/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则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供权利人之外的他人使用。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以合同或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或侵权责任。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签署《保密协议》等文件时,应明确约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期限及赔偿责任;加强内部电子资料查阅及拷贝的安全管理,升级保密措施;备份留存关键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载体及签收回执或有关商业秘密的培训记录;搜集涉案员工自营或参与经营的关联企业基本信息及可能的商业交易记录。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二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执行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执行。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一定无效;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随时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解除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